事情是這樣:我於2009年9月1日和租房公司簽了三個月的租房協議, 到期日是2009年11月30日。原來房子月租金是689美元, 由於是三個月的短期協議, 房租增加到889美元。11月2日交納最後一個月房租時, 我又口頭告訴房東這是最後一個月的房租, 管理人員沒有任何異義。到了11月17日,為保險起見, 我打電話通知管理辦公室我要按期在11月30日搬出, 卻被告知我必須出書麵搬出通知, 我要支付12月1日到12月17日的房租, 原因是他們要求30天通知時間。11月30日我按期清理了房子並且把鑰匙交還房東。然後他拿出9月的文件,說要求30天提前通知, 我在文件上有initial。
請教:對於這17天的房租, 我是否一定要交?12月1日到17, 我根本沒有在房子裏住過。租房公司非常欺負人, 讓我很有被騙的感覺。簽協議的當天雙房都同意11月30日到期, 有材料為證, 這是否算書麵的通知?11月2日, 我給了口頭通知。 11月17日我再次給口頭通知, 卻被告知還需要書麵通知。現在我的300元押金被扣, 還要求交納$337 元12月的房租, 如果不交納, 他們就會轉給公司收錢。 請問這種情況被交到collection 公司,對我會有什麽不利? 我可以用什麽途徑維護我的利益麽?多謝了!
請法壇高手指點: 租房到期後又被房東要求多交房費。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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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沒錯.
-老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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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1/2010 postreply
04: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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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溝通一下,應解決問題的.我覺得你的第一次協議應管用.
-鹽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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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1/2010 postreply
05: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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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請法壇高手指點: 租房到期後又被房東要求多交房費。
-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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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1/2010 postreply
08: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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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回複:請法壇高手指點: 租房到期後又被房東要求多交房費。
-sandch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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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1/2010 postreply
20: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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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回複:回複:請法壇高手指點: 租房到期後又被房東要求多交房費。
-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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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2010 postreply
07: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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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ank you!
-sandch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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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2/2010 postreply
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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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就要遵守當地遊戲規則. 以後千萬不要做什麽口頭的了.
-老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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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1/2010 postreply
10:5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