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兩個案件中,父母是不需要為孩子的行為直接負擔任何民事上的責任,也就是說在這兩個案件中,被害人都不能直接對父母提出民事求償的法律訴訟,要求父母來負擔賠償的責任(如果非在其個人監護的情況下,父母無需直接負責)但是一個12歲(6年級)的孩子仍然有可能需要為其所做的任何因為其疏失 ((neligence))所導致的任何損失負擔賠償的責任, 也就是說受害的一方仍然可以就其所蒙受的損失,對造成傷害的小朋友提出民事求償的訴訟,然而有一點很重要,如果造成事故的小朋友的年齡低於一定的年紀,當事人就不能對這個小朋友直接提出訴訟,這就是老貓所要討論的問題, 在樓主所遇到的情況中,沒有錯樓主本身無需直接負擔賠償的責任,但是因為他們是這個孩子的監護人,同時其對財政的支配權仍在其父母親之下,所以如果最終的判決認定這位小朋友需要負擔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這一切民事賠償責任仍然需要由其父母來負責. (這是父母親的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的問題),所以這就是為什麼老貓會要樓主閱讀這個資料的理由,因為他仍然需要為孩子所造成的損失負擔財務上的責任.
您到底看懂老貓所說的東西沒有?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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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貓有說過這句話嗎?
-單身老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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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2010 postreply
16: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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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真沒看懂您說的。
-Lenov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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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6/2010 postreply
21: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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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很抱歉,老貓真的沒有時間與您辯論,您信與不信,隨您。
-單身老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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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7/2010 postreply
08: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