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的規定,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所以您堂弟的配偶有第一優先繼承權,同時依據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所以就算是您的堂弟已經往生,她仍然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當然如果她依據第二十七條同意放棄繼承或許是最好的方式,因為依據第十三條"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事實上老貓會建議的處理方式是依據第26條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所以雙方(父母與子媳各持有一半的產權,並且約定在父母在世時這個產權不能轉賣或是變更產權,同時父母留一個遺囑,規定在過世之後將產權遺贈給子媳,或許是最好的處理方式)
至於你們其他人,說白了,不要寄望在這裡分得一杯羹,讓問題單純化,讓父母與媳婦自行解決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