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小兒子3 歲半, 以前上的是 Kids R Kids, 8月份轉到一家蒙氏學校, 這所學校在本地算不錯的, 很多人申請, 是抽簽進去的. 開學前和學校簽了合同. 感恩節前, 和學校提了孩子退學的事, 說上到年底. 上周, 學校來電話讓去一次, 給我看了我簽的合同. 合同裏有一項Option Fee,$175. 我當時沒付這個, 下麵有小字說如果不付這個Option Fee, 孩子中途退學的話, 家長必須付清本學年剩下的學費. 學校讓我在12月底付剩下的$4000. 說實話, 我簽合同時真沒注意這個, 2個孩子上過幾個不同的Daycare, 搬家換地方從來沒碰到過問題. 唉, 怪我自己疏忽.
校長說, 這個合同是保護學校的經濟利益, 學生中途退學, 學校的收入不變. 我知道他們有 Waiting List, 我認識的人也有孩子抽簽沒抽上的. 於是和校長說, 我去找個孩子來, 這樣在剩下的幾個月裏學校的收入不變, 我也願意支付一定數額的罰金, 比如$500. 可是, 校長不同意, 說我要是不付就交給討債公司處理. 我 猜他打算到Waiting List 上找個孩子來, 又可以多收我的$4000. 爭了半天, 最後他說下周學校開董事會, 讓我和董事會說, 他做不了主.
請問各位專家, 我該怎麽和董事會談. 學校有沒有權利強迫孩子留在學校一年, 如果孩子不喜歡, 不適應, 也不能中途退學? 我在網上找了, 沒有太多關於合同糾紛的信息. 如果學校要告我, 他們必須提供證據來證明學校的損失, 如果學校又收了學生來頂我兒子的空缺, 那學校沒有損失, 是不是就不能告我呢? 我還看到關於 Unfair Terms, 說有些合同條款明顯不合理的, 法官也不支持, 盡管我簽了合同. 不知道這種情況算不算?
先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