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老貓:會有什麽大的意外嗎?
老貓及各位網友:我傾向於在美國起訴和我在國內的太太離婚。但是她肯定要想盡辦法拖延。我現在想到下麵幾個地方是她可以搞鬼的:
1. 加州法律要求雙方要提供收入和費用情況。如果她拖著不提供?
2. 如果她對我提供的拖著不回應,或者故意亂挑毛病造成我方窮於應付地解釋澄清?
3. 把她所有的財產專給親友,然後聲明她分文不名來反咬我一口要贍養費?
4. 如果她竟然在此期間與精子庫精子受孕成功?(她在今年春天提出不和我懷孕而要去和精子庫精子懷孕,我們為此幾乎吵崩;但當時我太要她、委曲求全讓步。後來我為她辦的移民進程到了廣州領事館通知她在9月中旬去簽證,她因為簽證體檢要打疫苗而三個月內不能懷孕,竟然不願按期簽證來和我團聚而執意要去和精子庫懷孕。這就意味著如果她懷孕成功我的移民案件要全部從新來過、遙遙無期,而且美領館要嬰兒的DNA來和我的對比,一比當然對不上(因為不是我孩子),這樣太太的移民甚至就會被懷疑移民詐欺,造成家庭無法團聚。所以我堅決反對她不簽證而去授精。她堅持不去簽證我因而提出離婚。
關於1和2,是否有一定期限,她拖過了那期限以後我的案件及自動往前走?
關於3,她是所在地(北方某省會城市)一家裝修公司的總經理,網上有很多他的材料(包括照片)。我把那些材料收集下來,是否可以作為證據說明他一直有較高收入?
關於4,在9月中她的簽證期臨近之際,我寫了一份聲明書,聲明是她不願去簽證而執意要去和精子庫授精才造成我們的離婚的。因此我不承認她去受孕(如果成功)所懷的孩子和我有任何關係。我把那份聲明書當時就拿去公證了。請問這樣的一分公證了的聲明書有沒有效力免除我對她(在那以後萬一懷上的;現在是還沒有)孩子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