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首先這不是您的事,不論如何這是您的親友與學校之間的問題.(學校發出的I-20是給您的親友,不是您)事實上在這個問題中您的角色隻是一個中間人,所以簡單的說學校不對您負責.
(B)從您所提出的資料,這個學校基本上是一個學店,美國正式的大學沒有要您先付學費再發I-20,老貓從事法律工作之前在公私立大學工作教書多年,老實說,正規的學校都是依據學生的申請資料決定是否接受這個學生,然後發出I-20,沒有說像您這種方式操作的. 老實說,如果要來美國讀書,應該循正式的管道申請證規的學校,如果語言上有問題,應該考慮入學後選讀ELS program,而不是如同您這種操作方式.最多隻是學校發出入學許可之後,學生如果回復接受這個入學許可,學校或許可以要求學生預交一部分的學費來確認學生不會中途變掛,(法學院由於申請的人很多,名額很少,所以學校會有這樣的要求,如果學生在指定日期不完成預交部份學費的手續,學校可以將這個名額遞補給備取的學生,以確保足額的招生) 但是要您交足學費再發I-20,這是騙人的把戲.
(C)就法律上來說,一個 quote,基本上是一個單方的offer,隻有在雙方都接受之後才能經過雙方認證才能成為一個所謂的合約,在您的情況,老貓的看法是隻有在學生完成入學登記與注冊的程序之後,這個學費的offer才成為一個正式的"合約"(否則,如果學生在接受學校的入學許可,但是中途決定去其他的學校,學校是否應該認定學生違約而要求學生付出違約金?)當然就老貓過去的工作經驗來說,學校一般的收費的標準也應該明白的規範在入學申請的資料中,不太可能在同意入學之後再來坐地討價還價
(D)您的親友是否在法律上有一個好的案件,基本上來說,這個答覆是"MAY BE". 因為他能argue的是對方很顯然沒有 acting in good faith 來容許他順利入學,所以基本上對方的行為有失公平,所以對方至少在這個學期應該依據原本的資料來收費,但是對於對方而言,對方的arguement points 可能是相同的,如果對方堅持您個人代表您親友的行為造成他們對於您親友現在所在的地區的誤解,所以對方上修這個費用並沒有錯,(如果如您所說對方確實在申請的文件中有明確的說明,對方就有一定的道理),總之,雙方都有可以建立其爭議的空間. 並不是說一定是一方完全沒有道理. (事實上如果對方等您的親友注冊完成之後再提出這個要求,您們就應該有相當好的立案依據)
總體而言,個人會建議您認真考慮要求對方完全退費,老實說這種學校老貓不會建議您的親友去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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