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我申請退出時,她百般刁難,說我簽了合同,並說她會把合同COPY後寄給我,但3個多月過去了,她並沒有寄來合同,而是找討債公司騷擾我,討債公司每次都說我寫了張CHECK from a closed account。 我根本沒寫CHECK呀。
對於她這種流氓做法,我能怎麽辦呢? 我女兒8月24號已經中止去她那了,為什麽我還欠她9月份的學費呢?豈有此理!
法庭也是講證據的,就好象明明某人是殺人犯,但缺少證據一樣可以逍遙法外。我相信她手裏沒有證據,所以用這種流氓手段騷擾我。聖經上不是也說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嗎?
另外,她如果告我欠她錢,是她有責任舉證,她舉不出來證據,難道我還要主動承認嗎?是你的話,你會這樣做嗎?
50V100,你說對了,大家都是彼此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