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們在賣自己的自住CONDO TOWNHOUSE。當時買進來的時候做了裝修:地下室有第二套廚房和洗手間。現在要賣了,管理公司一定要我們拆掉要不就是買主拆。我們不認為有這樣的CERTIFICATE還會有人願意要我們的房子,所以很是著急上火。 我們的疑點就是:為什麽這個COMMUNITY賣了那麽多年代裝修的UNIT,都沒有問題;單單到我們這兒就走不通了?而且出現了這樣的情況,管理公司第一個發EMAIL通知的是我們的經紀,而不是我們。有些奇怪他們的這種做事方式。 一年前就對麵的鄰居就賣了,同樣的PROPERTY MANAGER和管理公司。前兩年也有3,4套是同樣的情況,也賣了。我們的AGENT提供了曆年來同樣情況下出售的單位信息。 有點背景資料補充:目前管理公司和新上任的BOARD MEMBERS不和。我們當時也簽名要求改選老的BOARD MEMBER 和 撤換管理公司(由於瘋漲的管理費,RESERVE FUND和缺少溝通等原因)。 請問我們可不可以就不公正待遇來要求管理公司一視同仁?需要請律師嗎?附管理公司出具的STATUS CERTIFICATE。 謝謝大家了!!請務必知無不言,言無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