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城市是美國中西部
1.2008年一家地產開放商在我們當地建了一座50個單元的樓房, 2008年6月份交房.整個大樓是在2009年6月份才通過市政府驗收.
2.Mona在6月份買了其中的一套, 並和開放商簽了一份合同: 2008年的地稅(包括land tax 和 building tax), 購買者願意負擔新建樓的building tax.
3. 我是在2008年7月(1個月後)從Mona手中購買了她的這套房子. 2009年11月份, 我們收到了開法商分發到各戶的第一份地稅通知, 每戶的地稅都非常高.我們查了其中的原因如下:
a. 即使我是從2008年7月份買的房子, 但仍然要交2008年地稅全年的稅
b. 因為是第一次交稅, 所有單元稅單都還沒有分開, 現在隻有一個交稅的PIN number, 就是開發商的號碼. 開放商不願意負擔任何building tax, 把所有building tax 全部平攤到各戶.
很多戶都是象我一樣, 是二手購入的房子, 都沒和開發商簽定任何關於building tax的協議. 所以大家意見都非常大.
請問各位有經驗的朋友, 開發商這樣分攤費用合理嗎? 我們該如何去申訴?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