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加拿大,我租的房子經房東同意,轉租出去。房子賣了,在交房之前,房子不能清空

因為有個租客不走,還拒絕和我們溝通,我們拿他沒辦法。但是再多給一個月的時間,我們就可以合法清走那個租客。我們問新屋主可否多給一個月期限,算我們高價租他房子也行,新屋主不願意,一定要起訴。(這中間有很長的故事,我就不說了)。

我現在就是想知道,新屋主起訴原房東,原房東起訴我們,要我們賠償損失,有個限度嗎?會是幾萬甚至十幾萬嗎?

我們問租務法庭,租務法庭說不知道新屋主到底有什麽損失要我們賠。我心裏沒底,有遇見過這樣情況的嗎?有上限嗎?沒上限,獅子大開口,我就得打鋪蓋回老家了。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