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這個案子很簡單,放擺渡,去搜代位繼承的案例。
多的很。
舉一個:
被繼承人王某、李某夫婦分別於2000年、2001年死亡。被繼承人婚生一子王甲、一女王乙。王甲在1998年一次出差時因汽車事故死亡,留有妻子和兩個兒子王軍、王平。王乙和柳某結婚,但未生育。
王某、李某夫婦死亡後,留下房屋兩間,計80平米。對此遺產的繼承,王乙認為,哥哥王甲已死,嫂嫂已帶兩個侄兒改嫁,故不能再享有繼承權。因此,兩間房屋應由自己一人繼承。王軍、王平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和姑母王乙三人一起均等繼承遺產。
某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繼承法》第11條的規定,王軍、王平享有代位繼承權,但隻能繼承父親王甲應繼承的份額。
不管樓主的哥哥死亡時間,有侄女的存在,樓主哥哥的那份就會由其女兒代位繼承。
如果其侄女和樓主有同等的繼承權,最起碼可以拿到所有的一半。如果考慮到樓主在國外,而其嫂子及侄女多盡了贍養義務,份額會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