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回複:求教

回答: 求教Laoxing2009-10-28 23:09:08

多謝老貓的回複,明白了大致的原則。
我們的買賣合同確實是這一個店的經營權,而沒有其他附加條件。所以我認同他還擁有Beijing這個商標。我使用老店名的原因是因為此店名還有相當的影響力,所以即使沒有在合同上明確指出,買價實際包括了我對這個商標的使用權。
我的疑問正是在這幾點:1、如果他在我的附近再開一家“Beijing4或5或6”,我豈不是完全沒有法律上的權力阻止?
2、如果出現了上述情形,顯然會對我的生意造成很大傷害,是否有惡性競爭的嫌疑,而我有謀求賠償的可能?
當然我現在明白,以後再買類似的店的時候,必須附加一點:我在付款的同時,買下了三分之一的擁有權!我們承認status quo,但如要改變狀況,那麽我作為商標的三分之一擁有者,具有否決權。也提請其他讀者將來買進Business 時注意這個問題。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