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做一個大作業,是關於法律的。內容是填一個 probate 的申請表,老師給得
情形概述中,這個死之前有遺囑(WILL)的老頭有一大堆孩子和孫子以及重孫子。His
personal representative 要填一個申請表,然後分割老頭兒的遺產。我現在代替
這個人填表。 填表時在HEIRS 那一頁上我把老師給得一大堆孩子和孫子以及重孫子
都填了,因為我覺得heirs 的概念就是這些persons who would have inherited under
the law of intestate succession. 就是說HEIRS 就是假定老頭沒遺囑的情況下,
那些有可能繼承遺產的子孫後代。其中有一個孫子失蹤了,有一個重孫是非婚生子,
他娘沒結婚就生了他;有一個孫女同性戀所以領養了一個孩子。 這三個人的名字還
寫不寫啊?
那個legatees 那一頁,我就把遺囑中那幾個手益人的名字填上了,其中有老頭死了
的配偶,孩子們的媽,和四個孩子,其中一個女兒也死了。老頭當時的遺囑說受益
人是先老伴後孩子, first per stirpes and then per capita開始覺得死了得還
用寫嗎,後來查了查概念,說legatees 就是遺囑的中的遺產受益人,當時立遺囑時
女兒和老伴還沒死,所以就填了這2個死了的人的名字,如實按當時的遺囑填的。還
要填別人的名字媽?比如說那個死了的女兒的孩子,他可以得到他死去的媽媽的遺
產,現在看應該是老頭遺產的1/4。
老師給得是MO州的案例,不過各州規定都差不多
個作業真的很重要啊,哪個對分遺產的法律門清的大俠給指點指點吧!叩謝!!
救命,在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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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刪了吧,掛在這兒挺慘的, -五分錢- ♂ (0 bytes) () 10/16/2009 postreply 10: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