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以國家為單位進行的罪行,百姓受其難,不承其罪。

日軍在我們國家犯下的罪行,不可饒恕。在戰爭勝負以分之際,實際控製國家的日軍軍部,依然負隅頑抗。並且動員全國的百姓,要拚死一戰。如果聯軍地麵進攻,不僅軍隊要付出百萬傷亡,對百姓更是滅頂之災。因此廣島長崎的原子彈,其罪的根源在於日本當時的統治者。

日本的人民承擔了大部分戰爭的後果。但是不可以說他們有罪。普通人的力量,無法改變國家的決策。軍部的人首相都敢暗殺,普通人反戰何談??

況且,就算當時日本全民支持戰爭,也是國家機器運行的結果。就像文-革,全民支持,但是文革結束的時候,隻能罪國家,罪發動者,罪主要推動者。不可以追究普通參與者身上。這和一般意義的法不責眾還不一樣。

當然,我所指的一般戰鬥人員,不包括那些主動濫殺平民的一般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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