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有了損失,如果覺得是哪個地方,政府,企業,個人的原因造成的,當然應該索賠。這是權利,也是自由。
實際上日本有很多這樣的索賠例子。比方說就在昨天著名的水俁病最終達成的訴訟和解協議。原告得到了最終賠償。所以這種索賠行為本身,隻要是正當的應該支持。不過首先要證明其正當性,這個隻能看具體內容才能判斷了。
同時大概需要考慮下列三點
1。很可能首先要考慮的是福島和周圍居住的日本人民的權益保護和索賠事宜 - 畢竟他們受損害最大,最直接,最長期。作為一個國際性活動,大概日本人民和在日其他國家的人也包括在這裏麵。這時候,是否發起者,支持者的感情上能夠接受?如果排除他們的話,不免造成選擇性正義的局麵。
2。這類索賠行為往往是長期的,報酬很低的,而且不一定能夠達到目標。比方上述水俁病最終解決花了幾十年時間。發起者要有這樣的心理準備。
3。要爭取到廣泛的國際支持,把所有的人為環境汙染的處置方法公約化。也就是說,最終不能光局限在本次核汙染上麵,而要審視各種巨大的環境汙染。就像你說的,形成一個常態行為。
ps,華人往往少理想主義,少為他人服務的精神。所以這種姿態我是很讚成的,也牢牢記住了。一年以後吧,我會回來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