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東京先生,義援會顧問)近日發現一個署名徐靜波的文章,題目叫“中國女性千裏赴日討債竟遭毒打逮捕”,原文可以在在網上可以檢搜出來,文章表述「北京一家國際傳媒有限公司總經理(社長)馮小姐,該公司與埼玉縣東部縫製製品協同組合合作,派遣中國研修生到埼玉縣的服裝工廠工作。按照協議,埼玉縣一家組合已經通過一位名叫“大山”的經營者支付給馮小姐的公司200萬日元(約16萬元人民幣)的中介管理費。馮小姐多次要求大山付款,但是,大山一直以種種理由拒絕支付」,徐靜波在結尾:「呼籲中國媒體一起來關注這一事件,救援被關在日本警察署受難的同胞!讓馮小姐要到錢,讓馮小姐回家過年!。」
義援會及日本國際人權救援中心外國人部也得知此信息後,也非常關注此事件。東京先生看了徐靜波的文章之後,認為有以下問題和建議:
1,馮總經理(社長)認為這個日本人應該支付自己的中介勞務費,既然知道這個人一直以種種理由拒絕支付的情況之下,應該通過日本的地方法院來解決。日本人的私宅絕對不可以侵犯,按照日本的法律規定,即使日本人借了你的錢,你也不能隨意去討,不能妨礙其生活,不能讓其受到困擾。有的日本人討債方法不當結果被逮捕也是有的。這起中介勞務費的糾紛還涉及到第三者,不是簡單合意的中介關係,更不是簡單的借錢關係。
2,文中所稱「馮總經理(社長)來到發生糾紛的日本人的父親的家中,希望其敦促兒子支付這筆錢款,」真是簡單幼稚的思維方式,又在日本人的私宅內發生糾紛甚至暴力,這就鐵定構成非法侵入罪。中國與日本是不一樣的,不要把東京當成了北京了。有個日本記者想買一套住房,就到相鄰的公寓樓的樓上走廊看看周圍環境,被警察立刻以非法侵入罪逮捕。
3,文中所稱「日本城口法律事務所傳真給我們的資料顯示及提供的資料顯示......」,這已經違反了日本刑法刑訴法和辯護士法,可以追究城口律師及在該律師事務所工作的中國人梁小姐刑事責任。
日本國刑法第134條第1項 「醫師、歯科醫師、薬剤師、醫薬品販売業者、助産師、弁護士、弁護人、公証人又はこれらの職にあった者が、正當な理由がないのに、その業務上取り扱ったことについて知り得た人の秘密を漏らしたときは、6月以下の懲役又は10萬円以下の罰金に処する。」
4,徐靜波的本文已構成刑事上名譽毀損罪和民事上名譽毀損,隻要文中涉及的這個日本人和埼玉縣浦和西警察署提出刑事告發,恐怕要救的是徐靜波自己了,一旦被判刑的話,即使是緩刑,即使是永住資格也會被取消的。
日本國刑法 第230條 公然と事実を摘示し、人の名譽を毀損した者は、その事実の有無にかかわらず、3年以下の懲役若しくは禁錮又は50萬円以下の罰金に処する。
5,建議渾身傷痛舉目無親的馮小姐除了支付100萬左右日本律師費之外,立即通過律師向這個日本人誠懇的認錯,不僅不要200萬了,再給這個日本人送上100萬以上,爭取對方同意撤訴,否則絕對會被起訴判刑,永遠不得來日。
建議徐靜波應該趕快把自己的文章刪除,律師及助手梁小姐趕快閉嘴。
苦口良藥,我也樂意幫年輕的中國女子,可不能幫倒忙,還把自己送進去。我的建議並不表明我對法律的合理性的態度,僅僅是根據法律來建議,不必以此煽動日中關係的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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