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第12條(帆船局麵)中不同舷受風時的左舷受風船或者同舷受風時的上風船或者懷疑為讓路船的船舶;
二是第13條(追越局麵)中的追越船;
三是第15條(交叉相遇局麵)中在右舷有另一船的船舶;
四是第18條(船舶之間的責任)第1~3款中操縱能力較好的船舶。
http://www.csi.com.cn/face/hyzxNews/20080104134242.html
詳細說明在上麵的連接裏麵都有。
此次釣魚島大概上述三,四條可以適用。
我記得畫麵上中國漁船在日本船的右方,根據上述三,漁船有直航權,巡視船應該讓路;
根據上述四,巡視船性能優於漁船,也應該讓路。
所以如果在公海上的話日方是違反國際海事法的。
更加不用說中方主張此為中國領海了。
這也就是日本為何在此事上無法取得國際支持的原因。
日本要解決這個問題,隻有強調釣魚島是日本領海中國漁船是侵犯領海,同時是不服從日本海保執法才說得通。
倒過來講,這件事情上認為中國漁船衝撞日本巡視船的,也就是認為釣魚島是日本領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