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親權者,最關鍵的是變更對孩子有利還是不利。
如果你能證明前任老公不適合做親權者(如:他有暴力傾向;因為下崗他失去了經濟能力;因為“單身赴任”他隻能與孩子分居了等等),有可能法院叫你奪回親權。不過隻是反悔才要親權,一般法院也不會給你好臉色看。
但是若孩子15歲以後自己提出與媽媽同居的意願,那就是另一回事。孩子15歲以後,基本上是孩子說了算。
親權和見麵是兩碼事。除非你離婚時協定為“今後不再見麵”,你仍擁有權利與孩子見麵的。若沒有此類協議對方還拒絕見麵,你都可以告他索賠。(真有這種判例的,雖然這種精神賠償金不過是幾十萬。)如果你告他,他也感到沒麵子吧。所以先帶著律師跟他交涉,我估計他就會屈服或妥協的。倘若他還要來硬的,到時再告他也不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