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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海浪2 2009-11-28 19:16:07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2217 bytes)
2000年10月24日,上海曆史上最大規模的“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在上海國際展覽中心隆重開幕。博覽會上,留日歸國人員、上海天倫谘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馮正虎作為留學歸國人員代表被邀請免費參展,馮正虎演示了天倫公司投資43萬元剛剛開發成功的電子出版物——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在這兩張小小的光盤上,凝結了30名留日學者、專家及複旦大學師生近7個月的心血,是一張利用最新的工具書軟件製作技術製作成的光盤,內容羅列了一萬二千多家中國日資企業、四千多家對華投資與貿易的日本企業、一千多家日本企事業單位駐中國各地的代表機構、一千多家與日本相關的中國企業的詳細資料,還有一些上海日資企業的成功案例。此外,光盤還介紹了上海的主要產業、上海市及其19個區縣的發展以及對外開放的成就。
  這張光盤對於正在積極招商引資和擴大對外貿易的上海乃至全國的商界,應該說是一個不可多得的工具,它的亮相,受到許多與會者的關注。2000年10月12日,當時的上海市副市長周禹鵬專門委托浦東新區政府外事辦向馮正虎發來了感謝信,信中稱:“您編撰的這份電子版要覽年鑒,係統介紹了日本企業在中國的投資貿易現狀,便利社會各界了解中日經濟交流與合作的發展,我們非常讚賞您的這一工作並向有關部門推薦。”

  三年刑期前因後果
  當馮正虎為這封信大受鼓舞,正在慶幸天倫公司7個月來的心血和40多萬元的投資有望回報時,突然禍從天降,2000年11月13日上午,十幾名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隊工作人員身著便裝,衝進天倫公司,出示證件後就開始搜查,扣押了所有剛剛出版的以上內容的電子書光盤5000餘張以及公司的財務賬冊、公章、文件和電腦等物品,並將馮正虎以“非法經營罪”刑事拘留。2001年6月,馮正虎被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40萬元。馮正虎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1年8月終審維持原判,馮正虎再申訴仍被駁回。到案發時為止,馮正虎上述光盤剛剛售出226張,回收投資7.8萬元,距離他43萬元的投資回收還差長長的一截。他沒有收回的投資加上判決中的罰金,馮正虎的經營負債一下子上升到72.2萬元。
  2003年11月12日,馮正虎刑滿出獄,開始了他漫長的抗爭之路。除了刑事申訴之外,他還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告上了法庭——2004年11月19日,上海市盧灣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馮正虎何許人也?天倫公司因何遭此劫難?上海市的執法機關因何為這226張光盤出此重拳?同濟大學出版社和光盤生產廠家為什麽安然無恙?案中至今還有許多難解之謎。
  馮正虎今年50歲,浙江溫州人,現居上海市。他1980年畢業於華東師範大學數學係,1986獲複旦大學管理學院經濟學碩士學位,曾任上海市學生聯合會研究生委員會主任,上海市研究生科技與經濟中心理事長等職,畢業後在上海財經大學任教,兼任上海企業發展研究會會長,中國企業發展研究所所長。他連續四年主持每年一屆的“中國企業發展研討會”,有《企業戰略》、《中國企業發展年鑒(1988年)》等著作多部。
  1991年4月馮正虎赴日留學並留居日本,在一橋大學研修經濟和計算機硬、軟件。目前仍是日本社團法人中國研究所的外國特別研究員、日本三正實業有限會社中國部部長。1998年,馮正虎回國,同年9月,創辦了上海天倫谘詢有限公司,任董事長、法人代表。
  天倫谘詢有限公司坐落於上海五角場高科技園區,1999年3月開始營業。其業務定位主要是為中國日資企業服務,開發銷售與日資企業相關的軟件,天倫公司還是經過上海市科委批準和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備案的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
  這樣一個由歸國學子設立的公司,剛剛邁出經營的第一步,怎麽一下子弄了這麽個罪名落得個身敗名裂?這還要從上海市新聞出版署的一個小小的“批複”說起。
  天倫公司成立伊始,馮正虎就著手實施他已籌劃了兩年的計劃——編寫《上海日資企業要覽》電子版並準備出版。按照我國法律,出版要委托有出版資質的出版社,因此,馮正虎與上海同濟大學出版社簽訂了一份出版合同。由同濟大學出版社提供書號並在國內發行,馮正虎的天倫公司享有部分銷售權。
  2000年4月中旬,天倫公司向同濟大學出版社提交了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電子工具書的樣盤。同濟大學出版社根據相關法規,於2000年4月28日向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遞交了出版備案申請。大約在同一時間,同濟大學出版社電子出版部主任胡兆民將《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光盤的出版書號(ISBN7-900609-33-4)提供給了天倫公司。
  應該說同濟大學出版社此時將出版號提供給天倫公司是欠妥的。按照法定程序,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對出版物享有審核權,經他們審查內容合法、報送資料齊全後署上同意或不同意出版的審核意見,報送北京的國家新聞出版署,而國家新聞出版署對此類出版物實行備案製,即收到地方出版局的審核意見後在立案審查的30天內不作出否定的意見,備案自動生效。此時,同濟大學出版社才可以拿出出版書號並持《電子出版物複製委托書》委托廠家生產光盤。

  一份“請撤選”傳真
  馮正虎對出版界的法規並不十分了解,有了出版書號後,由於他急於在上海工博會上展示其創業成就,即於2000年6月初委托光盤加工廠家製作了《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光盤5000片,並同時委托其他廠家製作了閱讀指南書、包裝盒等配件。
  需要說明的是:對於光盤生產廠家來說,複製光盤需要委托人提供《電子出版物複製委托書》,這應該由同濟大學出版社提供,但由於馮正虎承諾可以由他事後補辦,光盤廠又急於拿到這筆生意,讓馮正虎交上3000元保證金後,在沒有《電子出版物複製委托書》的情況下生產了5000張光盤。
  按照行業“慣例”,即使書號的發放和光盤的出版超前了些,如果出版物後來得到國家出版署的認可,手續可以補辦,此事也就是個不是問題的問題了,然而就在木已成舟的時候,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突然於6月14日傳真給同濟大學出版社:“經研究,你社所報材料不符合國家出版名錄的有關規定,請撤選。”至於不符合國家出版名錄的哪些規定,傳真中並沒有指明。
  在這裏,讀者要注意到“所報材料不符合國家出版名錄的有關規定”和材料不全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在這裏,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沒有提及所報材料不全的問題。
  這個傳真一下子將同濟大學出版社和馮正虎陷入了窘境。馮正虎是個讀書人,有著讀書人特有的偏執,他怎麽也想不明白他辛辛苦苦七個月的努力落得個這樣的結局,更無法理解一個地方出版局小小的一張批複就能輕易地剝奪一個公民按照憲法應該享有的出版權利,更讓他的心在流血的是他那43萬元的投資。當時他看見國內到處都是盜版的光盤和書籍,職能部門無暇管也管不過來,他個人認為這也許是個別官員想借機詭詐點錢財,事後送點禮也就行了,大不了也就是罰幾個錢吧,投資還得想法子收回。於是,他於8月14日又委托廠家生產了1000張《中國日係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同時開始了光盤的贈送、銷售,到11月15日案發時為止,天倫公司共向政府機關、企業贈送光盤600餘張,售出光盤226張,回收投資7.8萬元。


案子已經“板上釘釘”
  馮正虎並不否認自己的過錯,但並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他的辯護律師、九三學社上海市委政法委員會副主任——當時的上海市人大代表楊紹剛律師在法庭上為馮正虎作的是無罪辯護。楊紹剛認為:先撇開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有無“撤選”的權限不講,對這樣一個對社會有益,對招商引資有著巨大引導作用的電子書,是一個愛國學子在學成回國後急於為國做事的過程中犯下的錯誤,可以批評教育甚至予以經濟製裁,但並不構成犯罪,輕易運用刑罰手段來處罰這樣一個愛國學人,確實讓海外學子膽寒。而且張光盤能夠製作出售,作為馮正虎的天倫公司和同濟大學出版社以及光盤生產廠家應該是共同承擔責任,因為《電子出版物複製委托書》是針對光盤生產廠家的,盡管有馮正虎的委托和承諾,廠家畢竟是沒有得到《電子出版物複製委托書》就生產了,現在,出版社賺了馮正虎5000元的編審費相安無事,光盤生產廠家賺了馮正虎近2.8萬元的製作費萬事大吉,所有的責任卻都歸到了馮正虎一個人身上……
  辯護歸辯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還是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馮正虎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40萬元。一審的開庭也很特別,案件不公開審理,旁聽席上坐的全是公安!馮正虎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申訴均被駁回。
  案子似乎是板上釘釘,很難再翻了,因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解釋,涉及電子出版物的非法經營罪數額的計算是“單價×數量”,即使光盤沒賣一張,按照這種方法計算,馮正虎的非法經營額可以計算到200多萬元!無論這種計算方式是否合理,作為法官和當事人惟一能做的一是承認它,二是服從它,這就意味著馮正虎必須服刑三年。

  一個簡單的理由?
  三年的牢獄生活不堪回首,但馮正虎還是挺過來了,2003年11月12日,馮正虎離開了他人生中的第四個大學——上海市提籃橋監獄。三年的思考,他始終沒有想明白這樣一份內容健康而且對國家當前的招商引資有著巨大引導作用的電子書為什麽會遭遇紅燈,他認為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有責任在“請撤選”的批複中說明理由。
  痛定思痛,馮正虎認為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侵犯了一個公民依照憲法和法律應該享有的出版權利。所謂“久病成醫”,今天他可以自稱是新聞出版方麵的“法律專家”了,他翻遍了所有出版方麵的法規,並沒有發現一個地方新聞出版局可以作出“請撤選”的法律依據。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總署1997年10月10日《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款的規定,地方新聞出版局僅有作出審核意見的權力,即地方新聞出版局無論認為該作品是否應該出版,隻能作出同意或否定的意見,將出版單位報送的材料連同自己的審核意見報送國家新聞出版署,由新聞出版署作出同意或否定的決定,而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直接作出“請撤選”的批複,是越位行使了應該由國家新聞出版署行使的權力。
  至於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為什麽提出“請撤選”的批複,直到2004年11月19日開庭之前,出版局給出的理由是“出版單位報送的材料中缺少書稿和樣片”。對此,馮正虎的辯護律師楊紹剛十分憤怒:
  “他們審查的46天內,如果僅僅是因為缺少一點材料,新聞出版局應該有告知的義務,你隻需要花三分鍾的時間打個電話,出版社或馮正虎馬上就可以滿足他們的要求,這些東西都是現成的!假如我們的公仆們隻要稍為具有體貼作者創作的甘苦,稍有一點責任心和同情心就不會將作者的43萬投資付之東流;你隻要口頭告知作者一聲就可以避免作者的電子出版物毀於一旦,更讓人不解的是,你在批文中為什麽不說明這一如此簡單的理由?”
  經過與楊紹剛律師探討,馮正虎於2004年10月20日向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依法撤銷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這個批複。11月19日,盧灣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留給未來的合影
  此次開庭是簡短而且高效的,短短二十分鍾的法庭辯論中,楊紹剛律師滿懷激情陳述了自己上述辯護意見,並要求對方提供“請撤選”的法律依據。
  讓楊紹剛律師和馮正虎感到意外的是,此次對方沒有再強調“請撤選”的原因是缺少書稿和樣片,而是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新聞出版署1995年8月17日新出圖(1995)1060”號文件。被告方稱,根據該文件,天倫公司及出版單位出版名錄應該有所收名錄的主管單位的審核意見,這就意味著名錄中所列各企業都要有其上級主管單位——外經委簽發意見。楊紹剛律師認為:這樣做工作量盡管巨大,也不是不可能的,為什麽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在長達四年的時間內不向馮正虎及出版社說明理由?這符合當前政務公開的要求嗎?如果不是出於嚴重的官僚主義和缺乏責任心,為什麽不能打個電話說明情況讓作者補充材料而非要將其一棍子打死?為什麽在開庭前雙方交換證據時還不向原告出示這份文件?楊紹剛再次強調,即使是這樣,地方新聞出版局僅有作出審核意見的職責而不能代替國家新聞出版署行使否決權,程序上的職能和處理實體問題的權力不能混為一談。
  被告方的發言是簡短的,他回避了楊紹剛多次提出的為什麽在四年的時間內不說明“請撤選”的理由,及提供“請撤選”的法律依據的要求,法庭也沒有提醒被告“應該針對性地回答問題”。被告在說明了“1060”號文件及內容,並聲稱本局適用法律正確,程序無誤後法庭辯論即告結束,法官當庭宣判馮正虎敗訴並承擔案件的全部訴訟費用。之後,馮正虎滿臉笑容地與楊紹剛律師在法庭上合影留念——這個結果似乎是在他預料之中。他說他要提起上訴,盡管他對結果不報任何希望。他說他是“花錢買個在法庭上說話的機會,寫在憲法上的權利體現了黨和人民的意誌,不能讓一個小小‘批複’就給否定了”。
  馮正虎還要在他的道路上抗爭下去,記者卻依稀看到了結局,改革開放以來出國留學的70萬學子中僅有17萬人回國效力,馮正虎也是其中的一個,然而72萬元的學費加三年的鐵窗也許會給他、給另外的一些人一個不小的教訓。而人們需要思考的是:此案應該不應該發生?它是否是能夠避免的?是不存在讓這一電子光盤能夠合法出版的第二條途徑,還是人們沒有去認真尋找它?楊紹剛律師說得好,那些掌握著國家公權的人們,當他們適用公權來製約私權的時候,一定要慎之又慎,其中稍有一點點的偏差,都會對個人造成巨大的,無可挽回的災難。馮正虎案不大,但它也許會作為一個時代的印記而進入曆史,在中國社會走向自由、民主和法治的道路上,在公民爭取出版自由的進程中留下一個紀錄。而那些促成了這一事件的人們,可能會因為每天處理一些“大事”而很快把它忘卻,有朝一日當他們從位高權重的位置上退下來坐在安樂椅上回憶往事的時候,或者是偶然在一個故紙堆裏發現了這本《方圓》雜誌並看到這篇文章的時候,他也許會感到驚奇:“哦,有過這樣的事嗎?”


  ●本案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第五條: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
  《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第四條:出版單位向新聞出版署申報重大選題備案時,應當填寫備案登記表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備案申請報告;(二)選題、書稿、文章、圖片或者樣片、樣帶;(三)出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地黨委宣傳部門的審核意見。前款備案材料不齊備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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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這個 -海浪2- 給 海浪2 發送悄悄話 海浪2 的博客首頁 (58 bytes) () 11/28/2009 postreply 20:38:38

第一次吃到新鮮蔬菜。 (圖) --牧歌- 給 -牧歌 發送悄悄話 -牧歌 的博客首頁 (448 bytes) () 11/28/2009 postreply 20:5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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