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正虎狀告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的第一次庭審紀實

2009年11月2日上午10:00,狀告中國國家航空公司的訴訟案在東京地方法院第610號法庭開庭審理。我與代理律師、被告律師、法庭書記員、旁聽的記者都在靜候裁判長的出現。

開庭時間一到,裁判長準時開門,進入法庭就座法官席,此時全體人員起立致敬。法官坐下後,我們也坐下,大家端坐了2分鍾,接受經法庭準許攝影的記者攝影。事先法官已通知我的律師,本次開庭有記者來攝影。或許,被告律師不願接受攝影,所以他們先就座在旁聽席,等記者攝影結束後,再入座被告席。

裁判長宣布開庭。首先,我的代理律師將我的護照、成田機場上被告拒載原告的相片等證據原件,由書記員遞給被告律師確認,被告律師認可原告證據的真實性,並退回。裁判長問我的代理律師:“原告是否需要陳述?”代理律師回答:“原告需要陳述。”裁判長說:“請原告簡短地陳述一下。”我站起來,朗讀一下陳述詞的主要部分。原告的陳述結束後,裁判長問被告律師:“被告需要陳述嗎?”被告律師回答:“答辯書已提交了。現在沒有什麽需要陳述的。”

裁判長宣布今天開庭結束,並確定下次開庭的時間為2009年12月14日上午10:30,同樣地點:610法庭。裁判長問我的代理律師:“今天原告的陳述詞文稿是否可以提交法庭?如果可以,書記員就不記錄剛才原告口述的陳述。”代理律師說:“可以”,並把我的陳述文稿,遞交給裁判長與被告方各一份。約半個小時,第一回的庭審就結束了。

庭審結束,我們又接受了東京新聞報社、亞洲周刊記者的采訪。被告未在法庭上陳述它的答辯書,但知道其內容的新聞媒體記者已感興趣了。被告的答辯沒有否認被告的違法事實,而是認為日本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其理由是:1. 被告的住所在中國;2. 在日本沒有主要的營業所;3. 乘客機票的到達地是中國;4. 乘客的機票不是直接向被告營業所購買,而是通過旅行公司購買的。這個答辯書自說自話、霸氣十足,被告與日本的法官叫板了。在中國,法院或許會配合,被告有當地政府支持一定會贏。

登錄為日本法人的營業所不是主要營業所嗎?中國最大的航空公司竟然承認在巨大的日本乘客市場上沒有一個主要營業所,沒有一個機構來承擔法律責任,這是一個大新聞。乘客的機票達到地是中國,也就是日本乘客隻要買了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的機票,就失去了日本法律的保護。日本乘客絕大部分是通過旅行公司訂購機票,航空公司翻臉不認賬,旅行公司還敢代理售票嗎?日本乘客還敢乘坐這家航空公司的航班嗎?我不知道,誰在幫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出主意,害它一次不夠,還要害死它。或許日本的法官也會糊塗,判它贏了,但是從此沒有一個日本乘客敢買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的機票。或許,其他國家的乘客也不敢乘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的航班。

有錯必糾,可以大事化小事;有錯不改,就會鑄成大錯。一個個人、企業、甚至政府機構都是這樣。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知錯不改,還要仗勢霸道,以為日本也是中國,我的日本律師就會陪它訴訟下去。我明天將繼續回國,希望國內的官員能知錯改正,不要勞民傷財,動用這麽多警察來夾道迎接,而讓我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正常地平靜回國回家。


2009年11月2日


附件:
馮正虎在法庭上的陳述(中譯文)

原告的陳述


尊敬的法庭裁判長:

我確認以前提出的訴狀及其全部內容。以下是我的法庭陳述。

第一、訴訟的請求
1. 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損害賠償金214萬1040元日幣。
2. 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第二、實事與理由

我是在日本的中國公民。

2009年4月1日我從上海浦東機場合法出國來日本短暫休養,但6月7日乘中國國際航空公司航班再次回到上海浦東機場時,遭到中國浦東出入境邊防檢查站警察禁止入境回國。這個禁止入境的決定沒有理由,沒有法律依據,僅是上級領導的口頭命令。我當然不服,為了捍衛中國公民回國回家的自由權利,我6月7日以後,6月17日、6月24日、7月2日、7月9日、7月16日、7月31日連續7次乘國際航班回國闖關。第7次的7月31日,我乘全日本航空公司的航班又一次回到中國上海浦東機場。

其中1次,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接受中國上海當局的指令,在日本成田國際機場違法拒絕載運我回國。

2009年6月17日第二次回國時,我遭致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無理拒載而無法回國。當日清晨我準時去日本成田機場,乘中國國際航空公司CA158航班回國。上午8;10按規定辦完乘登機手續,交付了托運行李一件,領取了CA158的登機牌,確定的機內位子為12L,又順利辦完日本的出境手續,護照上蓋上日本官方的出國印章(日本出入國審查官1455)。正當我準備登機時,遭到中國國際航空公司成田國際機場支店長的拒載,所以無法回國,滯留在成田機場的出境區內。

上海當局濫用國家權力、禁止本國公民回國是違法的。我與上海當局的糾紛屬中國內部問題。我每周乘飛機回國,即使不能入境,也可以在上海浦東機場的招待所住一宿,直接與上海官員交涉。我與上海當局的糾紛最後會通過中央政府的幹預以及中國的司法方式解決。航空公司作為運輸企業應當保持中立,履行運送乘客的商業義務。我乘飛機回國時持有機票、護照等所有合法的證件。而且,我已支付錢,購買了機票,就是與航空公司達成服務契約,航空公司必須履行商業合同,運載我回國。如果上海當局拒絕我入境回國,我也可以自願回日本,這與航空公司的經營責任沒有關係。

2009年6月15日,我購買了中國國際航空公司CA158航班的飛機票,就是與被告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簽訂了從東京成田機場到浦東機場的乘客運送契約。但是,2009年6月17日,被告不顧商業合同的約束,單方麵擅自違約,拒絕運載合法的乘客。被告的行為不僅違法,而且連最起碼的合同義務履行責任也違反了。

被告中國國際航空公司的行為,不僅造成我的經濟損害,而且還造成巨大的精神傷害。被告為了企業的自私利益一反常態、利令智昏,與上海當局的權貴勾結,一起迫害本國公民。被告竟然在日本這個民主國家裏不顧乘客的權益、本公司的契約規定、企業倫理,甚至踐踏中國法律、日本法律。被告的行為不僅傷害了我,也傷害了日本的法律製度與國家的尊嚴。航空公司僅僅聽從上海警察的一個電話命令,沒有任何正式文書,就可以把一個中國公民強行滯留在日本,這意味著什麽?上海當局與航空公司都忘記了日本是一個主權國家,似乎日本是上海市下屬的一個區,可以隨隨便便地決定把一個中國公民強行滯留在日本。

我期待日本法院公正裁判,維護我的基本人權,也維護日本的法律與國家的尊嚴。

原告:馮正虎

2009年11月2日東京地方法院第610法庭


所有跟帖: 

這裏麵是他自己寫的 -司馬布- 給 司馬布 發送悄悄話 司馬布 的博客首頁 (49 bytes) () 11/25/2009 postreply 18:39:41

我覺得他應該告政府,而不是航空公司。 -劍依心旁- 給 劍依心旁 發送悄悄話 劍依心旁 的博客首頁 (227 bytes) () 11/25/2009 postreply 19:11:01

哈哈,上哪裏去告一個國家? -司馬布- 給 司馬布 發送悄悄話 司馬布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1/25/2009 postreply 19:18:52

法院設行政庭 -梅酒- 給 梅酒 發送悄悄話 梅酒 的博客首頁 (16 bytes) () 11/25/2009 postreply 19:35:20

怎麽沒有辦法?航空公司把他抬著進了機艙 -梅酒- 給 梅酒 發送悄悄話 梅酒 的博客首頁 (22 bytes) () 11/25/2009 postreply 19: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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