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離退休後還是國家公務員嗎?

有這樣一個報到:國家人事部對監察部《〈關於對離退休的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如何追究其政紀責任的函〉的複函》。

  複函中規定,對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違紀,退休後被查處且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應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公務員退休後犯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泄密、貪汙、受賄等問題的,按照其錯誤程度應受到行政處分的種類,給予行政處理。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記過、記大過行政處分的,按每兩年一次增加退休費的標準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對於其錯誤程度達到在職公務員受降級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5%;達到受撤職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0%;達到開除處分的,減發其基本退休金的15%.對於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製收容教育、強製戒毒、羈押、管製、拘役、有期徒刑緩刑的,停發其基本退休金。退休公務員在任職期間或退休後觸犯刑律,並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自判處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費和其他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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