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來你就是這種中國思維,以為美國人做托就象中國人樣.另外你想不出理由反駁別人,就轉移話題,轉而人身攻擊.
我的申請2001年申請的,自己申請,等了兩年半沒下來,跟我當初填表 Intended Occupation 沒寫好有關.結果我的Experience就沒算分,如果沒有2003年法律又改低,就去不了加拿大了.後來又找了律師,終於下來了.
所以我的經驗是,找律師是有用的.這些小細節還是重要的.如果當時我找了律師,現在可能準備入籍了.以後我可不會再在這些事情上冒險了.
另外也收我另外一個亞洲朋友的影響,他OPT還沒用完就已經那到EAD了,(不是傑出人才類或NIW類.)此人就是精明,他連入籍都請律師.
如果你要怎樣自己辦盡管去,等你哪天跌個大跟頭也不用後悔,畢竟你已省了好幾台 Plasm TV了.可以看兩輩子了.但是你不要進行人生攻擊,誣陷別人是律師雇的,多麽天真簡單的想法!
你老不要聽不得不同意見!大男人的要容納不同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