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前夫從感情不合後,前夫就搬出去與朋友合租,留下我一個人在空蕩的公寓,幾個月後收到他的律師寄來的簡單離婚書,我也沒有請律師,也沒有問別人文件上寫的什麽,反正我帶來美國的3萬美金在這三年裏花得差不多了,處了錢,沒有什麽可以讓他從我這裏拿走的了,另外,坦白講,我前夫也不是個壞心腸騙錢的人,隻是脾氣不好。
我簽了字寄回給他以後,也搬了出去和我ESL的同學住在一起。幾天後收到他律師打來的電話,說我簽字簽錯了地方(態度很惡劣),然後又寄一份,我簽完字後又寄回,律師說是2個月後地方法庭正式受理,6個月後法律上的夫妻關係中斷,恢複單身自由,也就是法律上夫妻關係中斷同時,我的F2visa(也許是H4)正式失效,他的律師又強調在此間等待離婚公證的身份仍然合法的6個月內,建議我趕快轉身份F1,當時我的心情並沒有想要再留在美國,所以沒有答應,他還不停的打電話給我建議我趕快行動(態度依然很惡劣)。
我在4個月前遇到了我的未婚夫(之前的帖子有詳細提到),我們打算明年夏天結婚或者更早。
問題是我在美國離婚再婚,登記注冊時,需要出示我的離婚證明,除此之外,還需要什麽單身證明嗎?另外我非常反感我前夫的律師,我一定隻能從他那裏才能得到我的離婚證明嗎?還是有其他途徑,我的前夫已經和我斷絕了聯係,從他那裏得到是不可能了,再說他知道我這麽快再結婚,一定有很多很難聽的話,我也不想再受侮辱了。
就此問題求解,求過來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