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8老師: 在給父母準備綠卡材料,這次疫情期間B2延期過,第一次批了,第二次還在pending,最近收到rfe讓補材料。這種情況下,我的理解是:1)綠卡申請表格上I-94的日期應該填第一次批準的日期(會附上批準後的approval notice的複印件)。 2)第二次延期要求的新日期在幾個月後,所以我的理解是他們不算unlawful present。我是不是隻要附上第二次的receipt notice? 3)另外,這個延期的rfe我是不是應該ignore它?這種情況下延期肯定會被拒掉。
請8老師看一看我的理解是否有誤。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