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我在申請父母移民美國過程中發現如下問題:
1. 父母結婚儀式日期為1985年2月20日,我出生於1986年6月3日, 兩個月後父母辦理的婚姻登記,登記日期為1986年8月21日.
2.由於搬家原因、原始父母結婚證丟失,今年8月份以證件遺失緣由補辦. 登記日期還是1986年8月21日,但有注明處有寫原始證件丟失、補辦證件、補辦日期2020年8月4日.
請問這種結婚證登記日期晚於我出生日期兩個月,並且新補辦的情況可以提交嗎?需要什麽額外材料嗎?
PS:我有市公證處的出生公證、上麵有我父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