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Jiang 老師的帖子說:
提交 I-485 之後,更換雇主或工作,大家知道的有
1) I-140 已經獲批;
2) I-485 提交了 180 天未決;
3) 新職位和 I-140 上的職位是相同或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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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在 I-485 pending 其間更換工作,首先要保證的是職位的相同/相似性,跟移民局也沒有什麽表格要填。既不需要原雇主的首允,也不需要新雇主的 sponsorship (neither PERM nor I-140)。當然常規的 H-1b Transfer 的 I-129 是需要的,如你保持 H-1b 身份的話。萬一你因為職位的改變而收到了 USCIS 的 RFE,新雇主的一封雇傭信是 all what you need.
(我的具體問題:
1)關於職位的相同/相似性:現在是大學教員,clinical professor, 比如教 accounting。 有CPA 職稱 以及 公司工作經驗。I140 在201708批了。如果在大學教書滿6年不想續了(校方或個人原因不一定),而 I485 EB2 已經在201908 提交,隻是現在不 current,那麽下一份工作找另一所學校教 accounting 應該算相同/相似。
請問重新去公司作 accounting 用CPA credentials 還算相同/相似 嗎?),
PJiang 老師的帖子說:
如果你的 I-485 是原來公司的律師,你也許會想要停用其服務。
(我的具體問題:
2)為什麽呢? 3)怎麽停用呢?)
先謝老師的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