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結婚時有結婚證,後來00年代為了申請單位的福利分房曾經辦過一次離婚,有一張離婚證,後來又重新辦了結婚證,第二次結婚證的日期是2005年。請問像這種情況給父母申請綠卡的話遞交婚姻關係證明該怎麽交呢?如果隻遞交05年第二次的結婚證會不會被要求補料?畢竟前麵一段時間,尤其是我出生後到05年這段時間的婚姻關係是沒有的。還是需要把結婚離婚再結婚的公證都要做了?第一次的結婚證已經作廢,離婚證還有。不知道有沒有類似經曆的朋友可以給一些參考意見,謝謝!
PS:我已經做了獨生子女證的公證,上麵有我的出生日期,父母的姓名,可以證明親子關係。不知道這樣再結合第二個結婚證一起遞交就可以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