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申請Re-entry Permit, I131填表問題
1.Part4 1a部分,Purpose of Trip,是隻需要用文字描述清楚就行了嗎?還是需要附上相關證明文件?我是因為有官司要完成,需要附上官司相關的法院或律師文件嗎?
2.Part4 1b List countries you intend to visit,如果在美國國外其間想短期旅遊,也要列出來嗎?還是隻需列出在國外其間主要呆的國家就行?
3.Part5 2 關於Nonresident報聯邦稅,我還沒報過,因為才取得綠卡幾個月。想知道如果填YES,會被查逃稅嗎?為什麽會問這個問題?
4.現在一般從遞交到打完手印要多久?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