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綠卡後不久,我就轉到公司在香港的分部,其後一直在香港和新加坡工作到2016年回到美國工作。從2006年我去香港工作到2016年我回到美國這十年期間,我是每年回美國兩三次,每次一到兩個星期。從我2016年初回美國算起,我現在在美國已經待了將近3年了。我是否可以申請公民? 申請公民的時候,移民局是否會追究我2006年到2016年大部分時間都不在美國?(這些年我一直是報稅的。) 多謝!
虛心請教8老師。我是2006年公司給辦的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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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ply -863211- ♂ (1113 bytes) () 11/05/2018 postreply 10:02:09
• Thank you so much! -漁樵耕讀2000- ♂ (0 bytes) () 11/05/2018 postreply 11:3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