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16年8月綠卡IAD入境,因為超過180天,移民局沒收了綠卡,朋友沒有簽字,所以要求上庭。10月在Virginia上庭的時候說你是馬裏蘭居民,應回馬裏蘭出庭。 結果case轉到馬裏蘭,一下子拖到2018年1月出庭。前天終於等到出庭之日了,又被告知拖到2019年7月出庭。朋友這期間沒敢回去,連老父親去世也沒能回去。自2008年以來一直也在美國保稅(入境時錯誤說成這幾年沒有在美國工作)。現在國內母親也病重,不能再拖下去了。找的這個律師準備file一個motion for determination, 意思希望dismiss這個case, 但是覺得這個律師特不靠譜。另外也有律師建議早該放棄綠卡,然後通過有綠卡的太太重新申請。不知道怎麽是好?請出出主意,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