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坦福畢業中國女律師H-1B簽證被拒引熱議! 德州律師白話解讀問題出在哪兒!

斯坦福畢業中國女律師H-1B簽證被拒引熱議! 德州律師白話解讀問題出在哪兒!

 

昨天晚上,我在美國移民律師李寶琴的朋友圈中看到李律師轉發的一個熱點新聞故事,是一位剛從美國著名的斯坦福大學畢業不久的中國才女在美國的紐約時報上發表的一篇文章連接,說的是這位學貫中外並取得了英國牛津和美國斯坦福大學高等學曆的頂尖人才,在美國申請的“H-1B”的工作簽證,不久前被美國移民局給“毫無道理”地拒絕了,並被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離境的“不幸”故事

 

 

 

 

 

 

 

昨天晚上,我在美國移民律師李寶琴的朋友圈中看到李律師轉發的一個熱點新聞故事,是一位剛從美國著名的斯坦福大學畢業不久的中國才女在美國的紐約時報上發表的一篇文章連接,說的是這位學貫中外並取得了英國牛津和美國斯坦福大學高等學曆的頂尖人才,在美國申請的“H-1B”的工作簽證,不久前被美國移民局給“毫無道理”地拒絕了,並被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離境的“不幸”故事

 

 

 

目前,這位擁有香港執照的華人大律師已經離開了美國,但是她離境之前在紐約時報上以“於童”的名義發表了一篇文章,據說引起了很多讀者們為她的不公遭遇而憤憤不平。下麵這幾段據說是她本人發表的文章裏的三段原話:

 

 

“我很沮喪:美國因為反移民情緒而失去了許多有才幹的工作者,這不僅對於我和同學們來說是一個令人失望的打擊,而且也打擊了美國在全球經濟中的競爭力。穀歌和特斯拉這樣的科技巨頭都是由移民創立的。”

 

“我無法理解,為什麽一個聲稱要讓這個國家強大起來的政府會急於擺脫我們。我們失去了夢想,而美國失去了我們所帶來的價值。”

 

“在準備離境返回中國之時,我在想:如果我沒有資格留在美國,那麽誰會有呢?”

 

 

 

作為美國達拉斯地區的知名移民律師之一,寶琴律師很客氣地隻是轉發而沒有發表任何評論。現在應朋友圈眾多朋友的要求,幹脆以這個題目,在這裏同大家全麵地分享一下有關這個“H-1B”的熱門話題好了。這篇公眾號文章和介紹,既是為了給這位斯坦福華人才女提供一點參考線索,以利於她明年屢敗屢戰之再接再厲,同時也是為了幫助後來人不再重蹈她此番“H-1B”的努力未能如願以償的扼腕覆轍。

 

需要特別聲明一點:這篇文章的出發點和目的都是一個關於熱門新聞故事的背景介紹,既不是律師點評,更不是法律意見。所以,我們這裏不談法言法語,而是以通俗易懂的“大白話”的方式,就下麵這幾個方麵的新聞背景故事和話題,與大家來聊聊天:

 

第一,什麽是H-1B?

第二,H-1B有哪些關鍵要素?

第三,為什麽會有抽簽的程序?

第四,申請過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項?

 

 

 

 

首先,什麽是“H-1B”:

 

“H-1B”是美國移民法上的一個非移民類的工作簽證的類別,全稱是“非移民類外籍勞工簽證”。所謂的“非移民類”就是指這個簽證的批準和使用都是有一定期限的:通常每次申請不得超過三年,到期之前雖然可以提出延期,但是一個人在美國境內連續持有該簽證工作的總長度,加在一起不得超過六年。這就是所謂的“H-1B六年大限”的來處。

 

如果一個人持有“H-1B”連續六年到期的時候,持有人(移民法上稱之為“受益人”)則不能繼續延期而必須離開美國。當受益人離開並在美國境外呆滿一年以後,就又可以重新申請“H-1B”簽證返回美國就業,並開始又一輪的“六年大限”了。實際上,由於六年大限而被迫離開美國的比例很低,這是因為大部分的“H-1B”的受益人一般都可以在這“六年大限”之內,通過雇主為其申請的“勞工證”(PERM)的程序,完成了最終的移民申請的過程,拿到“永久居留”的身份,也就是獲得了大家熟悉的美國“綠卡”,從而完成了從“非移民”到“移民”類別的“蝶化”過程,再不受這個“非移民類”的工作簽證的時效限製了。

 

 

其次,申請“H-1B”有哪些關鍵的要素:

 

“H-1B”簽證,是美國移民法中一個非常獨特的類別。說它“獨特”,是由於美國移民法中專門為它“單獨”設立的幾個所有其他類別的工作簽證都完全沒有的非常“特別”的規定和要求。主要體現在下麵四個方麵:

 

1.   特種職業:

 

這裏的“特種職業”不是指的行業分類。比如說中國把鎖匠和開保險櫃的行業列為“特種行業”。這裏的“特種職業”也不是特殊技能上的劃分,比如說“裁縫”或“速記員”,甚至過去常有而現在罕見的挑擔走鄉裏為民眾補鍋修盆的“小爐匠”等等,雖然這些都是真正意義上的“特種職業”的專業從業人員,但是他們都不符合美國移民法上的“特種職業”的定義。美國移民法上的“特種職業”,英文名叫做“Specialty Occupation”。根據美國移民局的解釋,所謂的“特種職業”就是特指:

 

受益人擬從事的職業,因其工作職責和內容是如此的複雜,以至於通常的行業準入標準大多都會要求該崗位的工人必須具備該專業領域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曆。

 

由此可見,醫生、律師、會計師或工程師等“職位”,基本上都是不言而喻地符合這個基本要求和前提的。同理,包括中小學在內的教師和大學裏的“助教”和“助教”以上的職務,基本上也都符合這個“特種職業”的要求。當然,美國的中小學裏還有一個特別的工種叫做“Teacher's Aid”,翻譯成中文的可以叫做“課堂助理”,這樣的職務就不一定要求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曆作為準入標準了。因而,這一類的“課堂助理”名義提出的“H-1B”申請也就一定會被美國移民提出其可批性方麵的挑戰的。

 

上麵的這個紐約時報故事中的主人翁,即這位“斯坦福才女”被拒的“H-1B”申請的職位是“大數據與人工智能”專業的工作,雖然我們並不知道她將擔任的具體的職務與頭銜是什麽,但是僅從字麵上來看,似乎應該符合上麵的這個“特種專業”的大前提。所以,她的問題應該不是出在這個職務本身。下麵我們會繼續分析她之所以還是會“必然”被拒的原因所在。

 

 

2.   通行工資:

 

這裏說的“通行工資”,既不是美國聯邦法律上的“法定最低工資”,也不是該地區或該行業的“平均工資”。這裏的“通行工資”是美國政府杜撰出來的一個“人為標準”,英文叫做“Prevailing Wage”。按照筆者將近三十年的觀察,這個所謂的“通行工資”,大概處於同行業的“平均工資”與“最高工資”之間的那麽一個區間,也就是大概在行業工薪曲線的75%左右的高位標準上。

 

美國政府之所以要做這麽一個強行的人為規定,背後的立法出發點說是為了保障外籍勞工的權益,確保外籍勞工不被美國雇主剝削。但是現實當中,除了穀歌、微軟這樣的矽穀高科技或美國的大公司這樣的企業巨人們,因為人才競爭激烈而且實力雄厚,原本工資標準差不多就是這個標準,所以不是問題以外,這個“通行工資”與底層的真實世界之間,其實是嚴重脫節的。尤其是對於被美國曆屆總統與美國政府始終如一地美譽為所謂“美國經濟的脊梁骨”,也就是美國的“中小企業”來說,這樣的人為虛高的工資標準,基本上是他們支付不起的!

 

此外,美國移民法以及美國勞動法中關於“H-1B”相關的很多費用,包括律師費在內,都是法律規定必須由雇主來支出的“企業成本”,不得轉嫁給“受益人”個人的。而且,如果一個企業雇傭的“H-1B”的外籍員工達到一定的比例或人數的時候,這個企業還會被美國政府定義為“外籍勞工依賴性雇主”(H-1B Dependent Employer)。一旦觸發這個臨界點,這家企業就會被要求支付很多懲罰性的“依賴性雇主特別申請費”,從而進一步地加重了企業的負擔。

 

雖然這些規定初衷可能不壞,甚至出發點是好的,但是客觀上卻導致了很多美國的中小企業主們不堪重負,從而寧願以“兩廂情願”的“議價”方式,一拍即合地雇傭美國當地的員工,而省去那麽多的複雜的H-1B的申請程序,也避免了支付超出現實市場行情的政府強製性的人為的“通行工資”標準。這實際上導致了本來就已經稀缺的外籍勞工尤其是麵臨從學校畢業的外國留學生們在美國的就業市場的進一步萎縮!

 

斯坦福的這位華裔才女在她自己的文章中說到她用自己和家人的資源和財源,支付了她在斯坦福的三年學費,並給美國帶來了價值,而且還是加州一家高科技初創企業的投資人之一。那麽我們可以假設她的公司為她自己申請的這個“大數據與人工智能”相關的職務,應該“不差錢”,所以,雖然我們不了解具體的內情,但是基本上可以排除她的問題也不會出現在這個極不合理的“H-1B”的“通行工資”的問題上。

 

下麵我們會進一步分析這位牛津畢業的香港律師的“H-1B”被拒的其他的可能的原因所在。

 

 

3.   外籍勞工條件申請

 

英文叫做“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簡稱“LCA”。這個申請是在向美國移民局正式提出“H-1B”申請之前的一個“預申請”,是由美國的雇主向美國的勞工部提出的一個“H-1B”申請所要求的專用的“先決條件”。此關不過,就無法進行到向移民局提出的下一步的正式申請!

 

 

這個申請說簡單也非常簡單,基本上就是雇主在預製表格上打勾就可以了。但是,說複雜,這份很多頁的表格卻也非常複雜。一言以蔽之,通篇基本上就是一個“雇主宣言”(Employer Attestation)。在這個“雇主宣言”中,雇主主要是以在表格上“打勾”和最後簽字的方式,向美國的勞工部莊重承諾下麵幾個主要方麵的保證:

 

a.  美國雇主雇傭這個外籍員工的時候,保證會按照不低於政府核定的“通行工資”的標準,來實際支付該外籍員工的薪水,不會盤剝。

 

b.  該外籍員工一定會享受到本地員工同等的各種福利和權益。

 

c.  該“H-1B”申請期間,企業沒有正在進行的罷工活動或抗議活動。

 

 

總之,很多頁的文件,通篇都是類似的“雇主宣言”,包括了雇傭該“H-1B”的外籍員工的目的絕對不是為了取代美國員工或導致美國勞動就業市場或工資標準的下滑等等、等等。簡單地說,這就是一份雇主的承諾,基本上隻要雇主願意幫一個人提出“H-1B”申請的話,通常雇主對於簽署這樣的一份格式文件一般也不會有太大的問題。

 

斯坦福才女本人就是這家初創公司的投資人之一,從某種程度上說,她就是“雇主”或雇主之一。所以,她的“H-1B”申請在雇主的支持方麵不會有任何問題。可見她的“H-1B”被拒與這個“雇主宣言”的獨特要求也應該沒有任何關係。

 

她的問題出在哪裏呢?我們下麵會繼續分析:

 

 

 

4. 年度配額:

 

這個特點現在儼然成了“H-1B”領域眾多麻煩中的最大的攔路虎,也是所有在美國各大院校留學的中華學子完成“禪變”的最大障礙。如果說成功拿到留學簽證,順利進入美國高校開始了正式的留學生涯是移民美國途中的萬裏長征第一步的話,那麽,畢業之後的就業之門,對於大多數的學子們來說,就是通往“彼岸”的“獨木橋”了。而現在這個獨木橋上又平添了一個細細小小長長窄窄擁擁擠擠的"瓶頸":年度配額!

 

 

這個年度配額,其實不是一個新概念,而是美國國會在當初創立這個“H-1B”非移民類工作簽證的類別授權的原始點上就是一個“胎裏生”的孿生兄弟:每年6萬5千人,不問來處,不問去處,全美國一年隻能接受6萬5千名“H-1B”的外籍勞工。先來先得,晚到明年再見!

 

曆史上這個問題第一次出現的時候是1994年,當時我們就在達拉斯本地的華人報紙上撰寫了一篇整版的文章,解析了這個現象並提供了相關的對應措施。國會後來臨時立法,將6萬5千名的年度配額連續幾年予以加倍,以中國式“大躍進”的方式,集中突擊性地解決了隨後三年的年度配額不足的矛盾。

 

這些都是曆史了。目前的現狀是:每年依舊回歸到了原先的6萬5千名的全球配額。唯一的改善是國會授權為“在美國境內的高等院校獲得過高級學曆的受益人”單獨設立了一個新的區分,並給予了這一類的受益人一個新的額外的2萬名的年度配額授權,供這些受益人專屬使用。

 

實際操作程序上是:符合條件的高學曆受益人首先進入這個專屬的2萬名的人才庫中去抽簽。如果在這個專屬的額外的2萬名中沒有抽中的話,這些人的申請會被自動放回普通的6萬5千名的正常的年度配額中去,再次參與統一的抽簽。所以,符合條件的(特指在美國境內的大學獲得過碩士以上學位的)受益人,實際上有了兩次抽簽的待遇,因而他們的中簽機會也得到了極大的提升。

 

由於美國移民法上對於“高級學曆”(Advanced Degree)的解釋是特指“碩士”或以上的學曆。而且,由於來美國留學的華夏學子們大部分都是在國內本科畢業以後再出來攻讀碩士或博士學位的佼佼者,所以,對於大部分的華裔留學生來說,這個單立的2萬名“美國高校高級學位獲得者”的額度,基本上就是讓他們多出了一輪中簽的機會,算是一個利好的進步。

 

本文提到的這位“大數據與人工智能”的華夏才女,已經是中簽勝出的幸運者,所以,她的“H-1B”的被拒與這個年度配額的稀缺性之間也毫無關係。那麽,她的申請失敗的關鍵點在哪裏呢? 

 

 

下麵我們來做一個邏輯上的研判:

 

 

上麵提到的這個美國移民法上最為獨特的“H-1B”簽證類別中的四大要素或特點,其實也就是這一個類別的非移民類工作簽證申請中特別需要注意,而且絕對不能出錯的地方。就像所謂的“通行工資”(Prevailing Wage)一樣,千萬不能望文生義地想當然。

 

這個“通行工資”的確定,說起來簡單,其實也是一個比較複雜的過程。當然,也有其他的變通或替代方法,但是這些替代選項要麽更加複雜,要麽一般的中小企業不具備條件(比如說:“行業工會談判”的結果),要麽成本太高(比如說獨自進行的本地區行業薪酬評估)等等因素,通常還是通過向所在州的勞動部門的“工時與薪酬部”(Hour & Wage Division)申報和審核,確立起來比較簡單和快捷。而且,這樣的“官方”結果也更加具備權威性,申請送進移民局以後在這個問題上受到挑戰或挑刺的風險也就小很多。

 

既然上麵提到的這四項“H-1B”申請的關鍵要素,從表麵上看,似乎都不應該導致這位來自中國、並同時擁有英國牛津大學法學碩士和美國斯坦福大學工商企業管理碩士學位的香港頂級國際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大律師,以其美國高科技初創企業投資人身份在美國的“H-1B”工作簽證的申請被拒,難道真是因為她在紐約時報上發表的文章中指出的那樣,是由於:“美國因為反移民情緒而失去了”她以及她們給美國帶來的價值嗎?

 

其實不然!

 

上麵列舉的這“四項基本原則”,各有各的內涵,是不能簡單從字麵上理解的。其中很多關鍵的地方,沒有經驗的人是極有可能處理失當的。“於童”作為一個外國留學生,即便是法學專業畢業的高材生,甚至是香港的執業律師,她是不可能對美國所有的法律,尤其是美國的移民法以及移民法上對於“H-1B”的申請程序都能夠麵麵俱到地了解得非常透徹。

 

雖然有“穀歌”和“百度”,但是在現在這樣一個信息大爆炸的網絡時代,魚目混珠的現象真假難辨,麵對各種說法,讀者也是需要相當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去甄別和取舍的。就像我們曾經看到的一個網絡段子中說的那樣:

 

“您的百度搜索結果,不能等同我的法學院畢業證書”!

 

在這種情形下,找到一個認真負責並且很有經驗的專業和敬業的移民律師,就成了重中之重了!

 

不敢說便宜的就一定不好,但是一般來講,貴還是有貴的道理的。尤其是醫生、律師和會計師等專業服務,更是如此。我們很多人有疑難雜症去醫院的時候,往往會選擇更加昂貴的“專家門診”,而在同樣是至關重要的律師和會計師的選擇的時候,似乎更加在意“比價”而不是“性價比”了。這真是一個奇怪的現象!其他方麵或許不一樣,但是,醫務、法務和財務這三個方麵的專業服務,完全不同於選購青菜、蘿卜和雞蛋,絕對不是一個比價的問題。然而,有些朋友往往是在出了問題以後才如夢初醒,而此時可能也為時已晚了。

 

昨天夜裏,當我打開李寶琴律師朋友圈剛剛轉發的那個微信帖子的鏈接並仔細讀完以後,我立即就在那個公眾號的文章下麵跟了一個貼,發了下麵的這段評論,隻是不知道他們會不會選擇放行將其發布出來:

 

“斯坦福出了這麽個才女,智商也真夠掉價的!她找的這個律師怎麽不想一想就把一個隻有法律和工商管理學曆的人送進移民局去申請‘大數據與人工智能’的專業工作了呢?顯然這個‘大數據與人工智能’專業根本不需要專業學術背景,僅靠自學就能成才。那這不是正好自我否定了嗎?正好證明了美國移民局的結論一點都沒錯:這個職位顯然不符合“H-1B”的最基本的前提條件,即:“H-1B”申請的受益人所從事的職務與工作的複雜性和技術難度之高,通常至少需要該專業領域本科學曆的係統學術培訓方能勝任!!!自己不懂不足為怪,沒找對律師還自以為清高和委屈呢”!

 

該微信公眾號發表的這篇第一人稱的文章,似乎是從英文版的紐約時報上翻譯過來的。根據這位傑出人才發表在紐約時報上的自我描述來看,這位“於童”(英文名:Frida Yu)以第一人稱發文,不僅知識豐富,動用的是自己和家庭的資源支付的斯坦福大學商學院的學費,而且畢業以後還可以在加州繼續投資“大數據與人工智能”的初創企業,可見家境也不錯,顯然不會為了節省區區一兩千塊錢的律師費而去選擇一個初出茅廬的新律師來處理她的如此重要的“H-1B”申請案件的。另外,從這位具有中國、英國兩國法律學曆並且在香港的國際頂級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大律師的專業素質來判斷,她在英文和法律兩個方麵應該都是一流的專業水準。

 

所以,如果最後的真相是她覺得這件事“求人不如靠自己”而最後決定自己親曆親為,沒請律師而是自己辦理了這起“H-1B”申請案的話,我也一點都不覺得奇怪。而且,從美國移民局給了她兩次補充材料的機會,她的兩次答辯顯然都沒有回答到點子上的這麽一個簡單事實來看,我也寧願相信這是她自己不專業的手筆而不是“美國移民律師”的誤判和差錯。

 

 

那麽,她的問題到底出在了哪裏呢?

 

她的問題出在了對於基本的法律和法規的理解精準程度上了!

 

從“於童”發表在紐約時報上的文字來看,她或她的代理律師可能認為既然她擁有了英國牛津大學的法學碩士學位,又有美國斯坦福大學的工商企業管理碩士學位,理所當然地也就遠遠超出或者滿足了本文開始提到的美國非移民類“H-1B”工作簽證之四大關鍵要素第一條中關於“特種職業”(SpecialtyOccupation)所必須具備“本科學曆”的基本要求了。所以她們非常地困惑:為什麽美國移民局卻如此毫無道理地堅持錯誤地判定她仍然不符合她們理解程度上的這個“特種職業”的“學士”學位的起步要求條件呢?

 

這就是“杯具”所在了!

 

第一,美國移民法中關於“H-1B”被定義為“特種職業“,其實包含了來兩個不同部分卻同樣重要的缺一不可的關鍵內容:其一是這個職務本身必須首先要是一個“特種職業”,而無論受益人本身具備何種資質。比如說,“雙語翻譯”這個職業,在“崗位”定義上已經存在問題了!

 

這是因為很多移民家庭的孩子就是在雙語環境中長大的,這些孩子們高中畢業的時候,就已經具備了嫻熟的標準和地道的雙語能力,可以在任何情況下從容不迫地自由和自然地完全勝任一般的翻譯工作,而無需某一個特定專業的學士學位。

 

所以,單純的“雙語翻譯”的頭銜極有可能會受到移民局的挑戰,而不管受益人是否具有某種外國語言或文學專業的學士、碩士甚至是博士學位!此類的“補件通知”通常會對這個“崗位”的“特種職業”屬性提出挑戰,而不是“受益人”的個人資質!然而,在這個“斯坦福才女”的個案中,按照字麵描述和邏輯判斷,“大數據與人工智能”這樣的工作崗位,原則上應該是具備了“特種職業”的崗位屬性,所以,問題應該不是出在這裏。

 

第二,美國移民法中關於“H-1B”類別的“特種職業”的第二層麵上的要求是:在擬就任的崗位或職務已經符合美國移民法中關於“H-1B”之“特種職業”要求的前提下,將要擔當這個職務的“受益人”本人也必須要同時具備該“特種職業”所要求的基本準入資質(Qualification)。

 

換句話說:如果這個“大數據與人工智能”相關的崗位確實滿足了“職務”類別上的“特種職業”的屬性的話,從事這個崗位的“受益人”也必須要滿足這個崗位通常要求的準入資質。那麽,什麽樣的人能夠勝任這樣的崗位呢?計算機專業?電子工程專業?數學專業如何?自動控製理論專業對不對口?還有“工業自動化專業”行不行?精密儀器專業靠邊嗎?法學專業可以嗎?工商企管碩士相關嗎?等等、等等。

 

這就是美國移民局之所以一而再地發出“補充材料”通知的用心良苦:連續不斷地給申請人一個機會再加一個機會地讓她們來正麵回答和解釋:為什麽這位才華橫溢的女律師和投資人同時也具備了勝任這項與“大數據與人工智能”相關工作的基本“資質”。

 

換句話說,“本科以上”的學曆要求,並不是一個簡單的學位指標,不是隻要受益人有了一個本科以上的學曆就可以往後看下一項了,而是受益人的本科以上的學位是否是與所從事的工作緊密聯係或相關學科或專業的學曆。所以,一個“路橋工程師”的“H-1B”申請,是不能拿受益人擁有的哈佛大學的“數學博士”學位證書來替代一個名不見經傳的普通大學“土木工程係”或“橋梁建築係”專業的學士學位的學曆要求的!這是兩個根本的不同概念!

 

然而,這位才女和她的代理律師(如果真的不是她自己親自辦案的話),要麽根本就沒有搞懂美國移民局在“補充材料”的信中所列舉出來的要求或要點,要麽就是錯誤地解讀了美國移民法上關於“H-1B”專屬的這個“特種職業”的相關文字了。

 

總之,她們最後給移民局提供了一些普通人可望而不可及的令人眩目的諸如“諾貝爾獎獲得者的推薦信”和與美國前政府高官的合影照片等內容,卻不知道這些所謂的“證據”實際上與美國移民局的期盼值相差十萬八千裏。而且,這些明顯的炫耀在移民局提出的這唯一和具體關鍵點的合法性問題上絲毫不具備任何的相關性。結果就是大家看到的可想而知了!

 

(照片來自網絡,版權歸屬原作者)

 

這就是這位頂尖人才兼矽穀高科技投資人這一次的“H-1B”工作簽證申請過程中完全沒有解決的關鍵問題,也是她本人被限期離境或者她的代理律師在她被迫離境至今都還沒有完全搞明白的所有問題的症結所在!否則,就不會有那篇紐約時報的情感文章了!

 

這位被迫離境的高材生在紐約時報的文章中不解地提出了“穀歌”在內的超級公司都是移民創立的。但是她或許不知道,美國的移民法上真的是允許外國留學生畢業以後在美國個人創業,並通過自己創辦的企業為自己辦理“H-1B”工作簽證的!隻不過那不是今天在這裏的話題和要點。

 

總之,歸根結底,這個故事中的美國雇主並沒有合理、充分地正麵回答美國移民局在要求補充材料的通知中提出的這麽一個簡單問題:

 

受益人的中國政法大學的法學學士學位、及其英國牛津大學的法學碩士學位,乃至她的美國斯坦福大學的工商企管碩士學位,是如何能夠滿足其擬就職的“大數據與人工智能”職務相關的“學士學位”的基本專業資質要求的?

 

她們顯然非常的自信,居然錯失了兩次補充材料的良機,真是太可惜了......!

 

對了,不知道各位看到這裏,是否注意到我們上麵提到的美國移民法中關於“H-1B”這個“特種職業”基本要求的時候,使用了這樣一個措辭:“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曆”?

 

這個說法其實玄妙至極!

 

現實意義就是:當美國的移民法規在向有些不具備這些直接相關的學曆資質要求的朋友們關上大門的時候,立法機構卻同時也在法規當中,為這些沒有相關專業的對應學位的朋友們悄然地打開了一扇窗……

 

簡單地說,美國移民局是完全接受中國概念上的“同等學曆”的說法,而且即便那些從來沒有上過一天的“成人大學”、“夜校”或參加過“成人自學考試”等“學曆”的人,美國移民法甚至還允許受益人用過去的相關實際工作經曆和年限,按照一定的比例來折抵大學的學曆和學位,並且這樣的“折抵”,在美國移民法上,是具備完全合法的“同等學曆”的官方效率,也完全可以適用於“H-1B”所要求的“特種職業“的個人資質要求的!

 

顯然,這位香港大律師不一定了解,或者她的代理律師在收到美國移民局的第二次補充材料的通知時,又一次地忘記同她一起討論這個話題了……這是最大的一個遺憾!

 

所以,當我讀到這位因“H-1B”申請被拒,並因此已經在移民局規定的時間內自行離開美國的斯坦福才女“Frida Yu”在她的紐約時報的文章中,充滿激情地呼喊出了下麵這句話的時候:

 

“如果我沒有資格留在美國,那麽誰會有呢”?

 

說實話,我真的無語了。

 

因為,在我們熟知的美國移民局的正常作業程序中,給出兩次補充材料的機會確確實實地屬於非常非常少見的了。移民局通常的做法是在收到第一次的補充材料回複以後,會根據補充證據的完滿和充分程度,直接做出批準或拒絕的決定,一般不會有第二次補充材料的通知了。在極少見的情況下,當移民局收到補充材料以後,如果主審官員仍然覺得還是沒有完全滿意地回答所有的問題,但是似乎也就是差那麽一點點的時候,有時候也會發出另外一份新的“拒絕意向書”(Intent to Deny),從而實際上再給了申請人一個最後辯解的機會。

 

像“於童”這樣,先後收到兩次“補充材料”的通知,絕對是美國移民局的審批官員幾乎是破例的“大慈大悲”,一而再地給了她兩次的答辯機會,已經是非常彌足珍貴的榮幸和關愛有加了。沒想到這位傑出人才自己不解,錯失良機後,反而在紐約時報上指責美國總統和美國的移民限製政策導致了她被迫離境的同時,也讓美國失去了世界競爭力。

 

綜上所述,大家可以清楚地認識到,“斯坦福華人才女”的個“H-1B”申請被拒案件,是可惜的、不幸的,或許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但是,無論如何,受益人的被迫離境與美國總統和美國政府,乃至美國移民政策的寬與鬆之間,實在是一點點的係都沒有

 

按照“Frida Yu”自己的說法,這位才女也是在香港的國際頂級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大律師,不管這個美國的“H-1B”的申請案子是她自己親自操刀處理的,還是花了很大的律師費在美國當地聘請的移民律師代理的,雖然說起來都是“律師”辦的案,但是,不同領域的法律,在其各自的概念和理解,乃至對於類似問題的處置經驗上,還是有其不同的特色和局限性的。尤其是在美國,律師,就像醫生一樣,分工是非常細致和明確的。

 

這就是為什麽人們總是說:專業的事情一定要交給專業的人士去做!

 

令人扼腕的是:根據上麵提到的那篇文章中的表述,這位中國女律師兼矽穀創業者,居然把這些申請過程中極其淺顯的初級錯誤所導致的可以預見必然結果,統統歸罪於川普總統的移民政策,並且還有很多讀者為之鳴冤叫屈,在我看來,也真的實在是冤枉至極

 

說實話,這樣的資質和背景、這樣的崗位和表述,如果這樣的申請如果能夠獲批的話,那個主審的移民官必須吃錯了藥才有可能會發生!而且,即便幸運地蒙混過了關,將來隨時都有可能被美國移民局質量管控部門在做內部審計(InternalAudit)時發現,而被發出“撤銷意向書”(Intent to Revoke)的!

 

結論:這起不幸的牛津與斯坦福雙碩士的華裔才女“H-1B”工作簽證被拒一案,真的不能錯怪了別人。尤其是美國總統和美國移民局在這件事上,純屬“躺槍”,這“鍋”真的不該讓他們背!

 

如果這位斯坦福才女仍然希望她在矽穀投資的初創公司能夠繼續發揚光大,並願意親自參與“大數據與人工智能”弄潮領軍的話,我們由衷地希望她明年4月1日之前重新辦理新的H-1B申請的時候,一定不要自己處理了,最好花錢找一個比較靠譜的美國專業移民律師來協助與代理,以增加自己的成功率。

 

“H-1B”抽簽中獎不容易,學子們請繼續努力!

 

能夠中簽靠運氣,找對律師靠智慧。千辛萬苦熬至此,切莫毀在自己手!這就是本帖的目的:對於這位斯坦福的才女來說,覆水已難收,隻能明年再試了。但是對於明年的其他莘莘學子們來說,則需要從這起遺憾的名家失敗的個案中吸取教訓,以提高明年自己的“H-1B”申請獲批的可能性。

 

這就是:沉舟側畔千帆過,病樹前頭萬木春!祝“中國政法大學”的小學妹明年再試的時候能夠吸取教訓,從而處置得當,並一舉成功。更祝所有今年沒有抽中的、以及明年畢業將參與抽簽的所有的中國學子們都能夠在4個月以後的H-1B申請大戰中如願以償、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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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之驕女太心高氣傲 -全球戰略- 給 全球戰略 發送悄悄話 全球戰略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5/12/2022 postreply 18: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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