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了一下,可能是我做錯了一件事,關於無犯罪記錄,因為我們在2001年的時候移民加拿大,並且在2005年入籍了。所以隻有一份過期的1999年的無犯罪記錄(為移民加拿大辦的),然後我寫了一個書麵材料,說明由於我們移民加拿大並且入籍,國內的戶口紀錄那些都已經取消了,所以現在無法再提供那個時間段的無犯罪記錄。
老公交資料的時候,那個人就把這個1999年的無犯罪記錄退給他了,說這個過期了。可是後來給他的信裏麵也沒有讓他補材料啊。
另外老公說當時那個OFFICER問他是不是中國共產黨,老公說不是,她抬起頭,特意又問了一句,"no?"。會不會是調查這個啊?
請8老師和各位大俠一定幫忙給出出主意。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