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8老師,
請教您一下,我父母於1981年2月16日結婚,我是在1983年出生的,但是後期因為多次搬家她們的結婚證丟了,後來到了2010年我需要在美國辦綠卡,我父母又去新辦了一個結婚證,因為她們搬家多次,當初結婚的城市不給她們補辦結婚證,而現在住的城市隻能按新的結婚證來辦,所以她們的新的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是2010年12月22日,但是備注那一欄裏麵 有提到:有效婚姻起始日期是1981/2/16 。
今年我要給我父母申請綠卡,她們目前去辦了結婚證書的公證,公證書上的登記日期也是寫的 2010年12月22日,然後在“REMARK”那一欄 有寫到: make-up of marital registration. Valid from: Feb, 16,1981.
我把結婚證,和結婚證的公證書放到附檔裏,您幫忙看一下這樣可以嗎?移民局可以接受嗎? 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