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基本情況是這樣的。拿到綠卡已經8年多。最近兩年多大部分時間在中國,但每次離開美國的時間3個月左右,最長不超過120天,但一年中離開美國的總得時間有將近10個月。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保持綠卡很麻煩,雖然已經申請了travel document,但還是每次被盤問,所以想申請美國公民。
我看N-400 instruction上麵說如果“any trips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that lasted more than 6 months”,我需要提交證明材料,證明我在美國聯係。但是這個要求和是否需要申請travel document I-131的要求一樣,紙麵看並不需要但實際是需要的。
所以想請教8老師,我這種情況是否需要提交我沒有放棄在美國居留的證明材料,比如報稅記錄,信用卡記錄等等?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