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6創業工卡新政敲定,創業當老板或成你留美的最佳選擇!

來源: flyer 2017-01-13 13:34:12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57878 bytes)
去年8月底,小紐第一時間為大家解析了有望在今年出台的EB-6創業工卡(Entrepreneur Parole)的各種利弊,不過當時說的都是國土安全部、移民局的初步提議,轉眼半年過去了,這份名為《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的最終議案將於下周二,1月17日正式在聯邦公報網上開始公示。
看完這份長達209頁的文件,小紐雖然眼睛要累瞎,但心裏真的很開心,因為修改後的EB-6創業工卡最終議案人性化了很多,之前提議中諸多飽受詬病的苛責條款被大幅修改,調整後的政策真的變成了讓可多申請人受益的福利政策!
(截圖來自federalregister.gov,版權屬於原作者)
EB-6創業工卡將從1月17日正式公示,180天後,也就是2017年7月16日正式生效執行。

EB-6創業工卡屬於奧巴馬總統從2014年提出的移民改革的一部分,是許諾給外籍創業人才提供的一項福利,旨在為在美國開創公司的外籍創業者提供更加便利的工作許可(Entrepreneur Parole)。

首次申請EB-6創業工卡,申請人及其家屬可獲得30個月,即兩年半的合法留美身份,符合要求的申請人還可申請一次時長30個月的延期,這樣EB-6創業工卡最長有效期可達到5年。

一家創業公司最多隻能為3位創業者申請EB-6創業工卡,申請人配偶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工卡。


誰可以申請EB-6創業工卡?
1. 首先,申請人的公司必須是在近五年內成立的初創商業實體,並且從成立之初就合法經營。同時,該初創企業還需展現出在快速發展和創造就業方麵的極大潛力。
2. 其次,申請人必須在自己創立的這家公司內擁有至少10%的所有權,必須在企業經營中起到核心關鍵作用,必須憑借TA的技能、知識、經驗參與到公司的實際運營管理中來,必須是實際意義上的創業者,不能僅是單純的投資人。
3. 最重要的是,申請人所擁有初創公司的投資資金必須符合要求。

這一點也是整個政策中實現起來相對困難的一條,申請人滿足以下一個條件即可:

a) 來自符合資質的美國投資人、或投資機構的至少$250,000的投資資金;
b) 或被聯邦政府、地方政府因創新、推動經濟發展、科研、創造就業等原因授予過重要獎項,並總共被授予至少$100,000獎勵;
c) 或申請人能證明自己所在企業為美國、公眾利益做出傑出貢獻,也可以符合這項要求。
是否能延期?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將被授予一次延期機會,時長30個月,但需要滿足以下要求:
1. 申請人的公司依舊還是創業公司(Start-up)
2. 申請人還是創業者:

a) 至少持有公司5%的所有權;
b) 依舊直接參與公司運營、管理,擔當核心作用;
3. 公司保持快速增長、持續創造就業機會,滿足一下其中一點即可:

a) 繼續獲得來自符合資質的美國個人投資者、投資機構的投資,或來自聯邦政府、地方政府的嘉獎,在首次使用EB-6創業工卡的30個月裏,至少獲得50萬美金的投資。

b) 或該初創企業在首次使用EB-6創業工卡的30個月裏,每年至少收入50萬美金,平均年增長率達到20%。

c) 或在首次使用EB-6創業工卡的30個月裏,至少創造了5個全職崗位

d) 或申請人能證明自己所在企業為美國、公眾利益做出傑出貢獻,也可以符合這項要求。
EB-6創業工卡持有人最長使用5年之後,可以申請其他合法身份,但不能在美國境內申請,必須離境申請新身份簽證後才能返回美國。

為啥說新政是項福利?
看完了EB-6創業工卡的最終議案,有沒有覺得比之前的提案內容友好了很多?去年提案出爐後很多人抱怨這個政策還不如不出,看著那麽多苛責要求,小紐都直翻白眼。但修改後的議案內容使得申請難度大幅降低!

 
最低投資金額要求
原提案中要求該企業在365天至18個月內獲得至少$345,000的符合要求的投資資金。最終議案不僅降低了對投資金額的要求,也取消了對獲取投資的時間限製。
 
公司所有權要求
原提案中要求申請人在首次申請時,至少擁有該初創企業15%的所有權,新規定中下調為10%;原提案中要求申請延期申請時,至少擁有該初創企業10%的所有權,新規定中下調為5%。
 
符合要求的投資人:
在原先的提議中,DHS規定投資人要在提出申請前的的五年內:

1)投資該初創企業的至少1位(家)美國投資人(機構),在所投資的其他初創企業中,在3個分開的日曆年度中,作為投資回報取得了價值超過100萬美金的資產或可換債券;

2)被投資的初創企業至少有兩家各創造了5個合格的工作崗位,或者在平均年收益增長20%的基礎上取得了至少$50萬的收入。

而在最終的Final Rule中,對投資人回報率的要求從原先的100萬美金降低至60萬美金,另外也取消了在3個分開的日曆年度中進行投資的苛責要求。
 
對創造就業的要求:
原本提案中,申請人需在首次使用EB-6創業工卡期間,創造至少10個全職崗位,新議案中將這一要求改為5個全職崗位。

怎麽樣?看完了新政解析有沒有想立即擼起袖子大幹一場的衝動?

希望這項新政可以順利地在2017年7月正式生效執行,但受新總統川普上台的影響,川普政權或國會也有權利廢除或再次修改這份新政,小紐也會密切關注新政在國會、川普內閣的反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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