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師好、樓主好,這是我第一次發貼,不知道怎麽發,隻好在這跟貼,請原諒!
我也收養了一個棄嬰。收養證書是民政局發的,沒有經過孤兒院,也找不到父母。我在國內申請領養手續時,我和老公是綠卡,對這種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棄嬰,中國公民才能領養。(孩子一直住國內我媽媽家。)
現在,我和我老公已是公民。我上回去作公證書時,才發現有兩種公證書,第一種是事實公證書,這種必須填寫孩子的來源(來源於哪個孤兒院或父母是誰),所以第一種公證書辦不了。我們辦了第二種對證書進行公證。也就是把證書由英文翻譯成中文,在來源一欄寫上“找不到親生父母,未經過孤兒院”
請問美國公民申請沒經過孤兒院的孩子,符合申請要求嗎?
-No problem as long as the adoption certificate was issued officially by 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