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YiDan的詳細答複----有關簽證和在美的居留期

來源: Bodd 2004-12-01 04:09:11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703 bytes)
根據你說的情況,事情是這樣的:

首先,如果你記得我前麵一文回你最初的提問的話,那裏麵我講的全是對的,因為規則就是這樣定的。

然後,我再給你一步一步說----

一,簽證有效期“六個月”(很多時候隻是三個月,特別是頭一次得到簽證的人)與能在美國待多久完全沒有關係;

二,如果簽證上有注解“30天”,那麽機場入境處的移民官很有可能會依此給你I-94表注上30天之後的失效期----當然他也可能會獨立做出自己的決斷,給你一個他認為合適的日期;

三,如果你真的需要你的父母多待一些時日,你可以給移民官寫一封信,陳述“合理”----隻要看起來合理,能解釋得通就行----的理由,讓你父母過關時呈給移民官看,一般都可以得到最長六個月的有效期,如果你再定好了回程機票(六個月以內)讓你父母出示給移民官看的話,就更加保險了;

四,如果你按照“三”中的辦法做了,“可能”會對今後的簽證有影響。因為使館的簽證官隸屬於美國國務院,邊境入境處的移民官隸屬於國土安全部,他們可以互相並不買對方的帳,這也恰恰是為什麽當你用“三”中的辦法便可以很順利地得到你想要的結果,但是今後你父母再簽證的時候,簽證官“可能”會因為你沒有遵守簽證中注解的規定而“超期”停留----我沒有用“逾期”是因為實質上是合法停留----從而刁難你。

所以,根據“四”,你願意不願意嚐試,認為值不值得嚐試就全在你自己了。

最後,我想補充一點:

那個討厭的注解很多情況下都是簽證的人自找的。不少人在簽證的時候總以為把自己想在美國停留的時間說得越少越好,以為這樣就容易得到簽證;等然後到了美國再想辦法待得越長越好----其實這隻是自作聰明罷了。第一,並不因為你說隻想待30天就更容易得到簽證;第二,綜合我上麵的說明,這樣的做法是“可能” 會為將來的簽證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的----應一句老話:沒事兒找事兒!我認識的許多人在簽證的時候都坦然地說希望待三到六個月,該簽的還是簽了,據了的也沒有明顯的證據或跡象是因為說多了想待的時間。

祝你和你的父母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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