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老媽來美,入關簽證官隻給了1個月的停留期!(一個該死的ABC) 理由是我媽在國內呆的不夠久,我媽3月份來美呆了3個月,6月回國的,然後現在又來。
我申請公民已經打了指紋了,還沒麵試,估計還得2個月才能公民,然後立刻給我媽辦綠卡。
以前每次來美都給6個月,這次心想最差給個3個月也夠了(因為今年已經呆過3個月),可是沒想到隻給1個月!
現在應該怎麽辦?
立刻申請延期還來得及麽?聽說延期1個月根本不可能批的下來,那沒批之前屬於合法停留麽?
其實隻需要再耗幾個月等我公民了給我媽抵上綠卡申請,她就合法停留了,不知道如何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