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假結婚獲公民身份被揭發 卻被豁免遞解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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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13年前以假結婚取得移民並成為公民的男子,就因為擁有上述的三大因素,得以免被遞解出境。這件事還給出了一個提示,勿以為多年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移民資格,入籍取得公民身分就「過了海是神仙」,從此無人追究。

 

        一名中國男子透過假結婚,順利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分之後﹐再與另一名加國女子締結真正良緣﹐並預備迎接新生命之際﹐卻被加拿大邊境服務局揭發他當年以虛假陳述的手法取得加國居民身分﹐並勒令將他遞解出境,男子以人道理由求情網開一麵被拒。

 

 

學生簽證來加翌年假結婚

        當事人是一名中國姓李男子,他於2002年4月13日以學生簽證來到加拿大﹐然後在2003年11月7日假結婚﹐透過配偶申請圖取得留加資格﹐並於2007年8月8日成為永久居民。到了2008年12月8日結束假的婚姻關係。

 

        數年後﹐即2012年1月21日﹐李氏與另一名鄧姓女子真結婚。可是與此同時﹐加拿大邊境服務局揭發出李氏第一段婚姻造假﹐是在虛假陳述的情況下取得永久居民身分。乃於同年6月﹐向李氏發出遞解出境令。

 

表悔意每月做10小時義工

        李氏雖承認當初以不法手段取得留加身分﹐卻以妻子懷孕作人道理由﹐要求聯邦移民部讓他繼續留加﹐但被拒絕。李氏不服﹐再向移民部上訴庭提出司法覆核。理由是當局在發出遞解令時﹐沒有將其未出生的子女當作已生子女般來考慮他們將受到的影響﹔而且當局否定其求情時﹐亦未詳細解釋拒絕的原因﹑考慮的理據等。

 

        此外﹐李氏提出求情時﹐亦已就當年的所為深表後悔﹐其中一個補救方法是多年來每月至少參與10小時的義工工作。但當局拒絕他的求情時﹐未考慮箇中理據﹐更堅決認定他悔意不足。

 

        李氏又認為﹐移民部拒絕他的求情時﹐隻集中他當年作出的虛假陳述﹐而忽略其他考慮因素。

 

        然而﹐移民部則反駁﹐他們已從李氏未生生子女的角度出發﹐來衡量應否將李氏遞返原居地﹔而且有關因素隻是當局在決定是否接受李氏求情時﹐眾多因素的其一。至於根據李氏悔意的程度來酌情處理他的求情要求﹐並非他們的權力範圍之內。

 

        聯邦移民部上訴庭在判決時則指出﹐即使李氏的確曾透過假結婚而取得移民資格﹐但移民部在沒有新的理據支持下﹐不應質疑李氏的悔意。況且﹐李氏不但對過去的虛假陳述的行為直認不違﹐更充分配合負責調查的官員﹐甚至多年來參與義工工作﹐可證明李氏的悔意。

 

        此外﹐雖然聯邦移民部決定是否發出遞解令時﹐隻有權考慮當事人子女的短期利益﹔然而﹐在李氏個案中﹐移民部隻在判決書中簡單指出﹐當事人的子女尚未出生﹐故無必要考慮相關利益﹐顯示當局在作出決定時﹐完全忽略有關問題。

 

符合人道理由都可豁免遞解出境

        最重要一點是﹐任何人包括曾經作虛假陳述者﹐隻要符合人道理由﹐都可豁免被遞解出境。

 

        上訴庭法官認為﹐李氏當年作出的虛假陳述行為的確是嚴重罪行﹐有違加拿大以誠信為基礎的移民體製。

 

        然而﹐移民部決定拒絕李氏的求情時﹐必先考慮﹐此舉會否對加拿大有好處。

 

        根據李氏的呈堂證供顯示﹐李氏明顯為當年的行為有悔意﹔更重要是﹐其太太更聲明﹐即使丈夫被遞返回原居地﹐她仍會以配偶團聚方式﹐再次擔保丈夫移民。若當局將李氏遞解出境﹐無疑是要令一個家庭在未來幾年分隔兩地。

 

        相反﹐若容許李氏留在本國﹐他與太太及其子女將來可貢獻加國﹐故判李氏司法覆核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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