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了8老師給的Link,綠卡未結婚子女要等大約7年, 公民姐妹要等12年。 所以我想法是:既然妹妹現在是離婚,先以媽媽名義再給她遞交一份130petition, 這樣如果她後來結婚了,隻是媽媽的這份petition無效,浪費了420元的申請費,但是仍然還有我幫她申請的親屬移民有效。 如果她沒有結婚,媽媽的申請可能會比我的申請快些被批,她能早些來美團聚。 不知道8老師覺得我的這個想法是對的嗎?
另外再問一個問題,如果妹妹以旅行簽證入境,現在還可以在美國境內轉F1嗎? 如果F1沒有轉成功,是不是她的旅行簽證也會失效呢?
最後一個問題, 妹妹如果有這兩份Petition,是不是以旅行簽證入境美國會有問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