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必須在其送交入籍申請書的州內居住至少三個月”怎麽理解?

是指在遞交入美籍申請之日前3個月必須在某一州內連續住滿3個月麽?
還是指在拿到綠卡後到遞交入籍申請前,在連續住滿3個月的任何一個州內都可以申請?
我最近2年改行,工作不太穩定,常常要跨州搬家,很擔心這3個月的規定延誤入籍申請。
請問移民局一般要求證據來證明你在該州住滿3個月了麽?
要求的話,一般是什麽證據?

另外,入籍申請遞交上去後,如果跨區搬家,是否會導致入籍審批過程被拖慢?
我現在NJ,入籍的人多。聽說紐約所在的地區中心從申請到麵試要等10-11個月。
有哪些中心速度快些,比如5-6月就可以麽?

多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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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ply -863211- 給 863211 發送悄悄話 863211 的博客首頁 (3982 bytes) () 03/04/2016 postreply 19: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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