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什麽拯救你,我的綠卡

當綠卡持有人在美國外工作生活超過6個月時,在進入美國海關時可能遭到阻攔或拒絕。這是因為當離開美國時間過久時,海關會質疑綠卡持有人長期居住在美國的意願。本文旨在幫助讀者避免和應對此類狀況的發生。

離美超期:有風險但不絕對

首先,“離開美國超過半年,綠卡自動失效“的說法並不準確。移民局確實有規定,當離開美國超過一定時間後,當事人將被視為放棄 (abandon) 綠卡。但這一規定有個重要的例外:綠卡持有人在美國之外的停留是暫時性 (temporary) 的。所以,如果能圍繞這一點提出充分的證據,就能說服海關、成功入境。具體可以通過以下方麵說明:

(1) 及時向美國政府申報個人所得稅

(2) 在美國境內擁有房產,或簽訂了長期租房合同

(3) 在美國境內有工作

(4) 離美時間過長係因家人生病等特殊原因

(5) 離美前已取得再入境許可證 (Re-entry permit)

對於需要離境一至兩年的永久居民,可以在離開美國前先申請再入境許可證。這一許可證能多次申請,但屆時移民局會質疑申請人長居美國的意願而拒批。當在境外連續停留兩年以上時,綠卡持有人可以通過申請居民返回簽證 (returning resident visa, SB-1)回到美國。當然,SB-1簽證的申請通過並不容易。

以上各項均能證明永久居民雖然離開美國超過半年,但仍有意願長居美國。但是,並非滿足上述條件就可確保入境。海關會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自主決定是否放行。

入境被拒:堅持就有希望

當綠卡持有人被拒絕入境時,千萬不要迫於海關的壓力,簽署I-407表 (Record of Abandonment of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一旦簽署該表格,就自願放棄了永久居民身份,並麵臨被原機遣返的命運。

張大欽律師事務所提醒讀者,I-407表屬於自願性質,海關隻能建議 (advice)而無權要求 (require) 綠卡持有人簽署。事實上,當綠卡持有人拒絕簽署I-407表並繼續要求入境時,海關必須準予放行。

綠卡的最終去留將交由移民法院裁判。在入境時,海關會向綠卡持有人送達移民法庭的出庭通知 書(NTA, Notices to appear)。在法庭上,綠卡持有人可以請律師為自己辯護陳情,爭取有利的判決結果。綠卡持有人還能就法院的判決進一步上訴。

 

離美工作vs綠卡:魚和熊掌或能兼得

當綠卡持有人被長期派往海外工作時,往往擔心會影響綠卡的有效性。事實上,隻要雇主和調派的性質滿足特定要求,綠卡和海外工作機會可以兼得。

(1) 如果雇主是美國企業,且被派駐海外是“暫時性”的,則綠卡持有人不會被視為放棄永久居民身份。屬於暫時性派駐的情形包括:(a)派駐海外有確定的期限;(b)派駐後將調回美國;(c)派駐是為完成特定項目,或為幫助美國公司設立海外辦公室。為了將來入境時能對海關作出合理解釋,建議各位讀者保存好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公司派駐合同、內部人事調令等。

(2) 如果雇主並非美國企業,或雖為美國企業但派遣沒有規定期限,此時前往海外工作可能會影響綠卡身份的保持。張大欽律師事務所建議讀者,為保持永久居民身份的有效性,應謹慎接受此類六個月以上的海外派遣,並設法證明自己長居美國的意願。對於超過一年的工作,應在離開美國前申請重新進入許可證。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即使企業總部設在美國,也可能不符合“美國企業”的定義。比如,由外國公民控股的非上市公司就不屬於美國企業。移民法對這項內容規定比較複雜,建議讀者進一步谘詢有經驗的移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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