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大禮:職業移民相關新提案

2015年12月30日,國土安全部和移民局公布了關於職業移民的新提案,內容包括宣布給部分非移民工作簽證60天的“寬限期”, EAD自動延期,允許I-140的受益人和家屬在特定情況下申請工作許可(EAD),增加I-485補充表格等,被業界稱為“年終大禮”。這份長達180頁的提案將會對大多數的職業移民者和數以萬計的工作許可申請者產生重大的影響。總的來說,提案使美國雇主雇傭外國雇員變得更加容易,提高了綠卡申請過程中外籍雇員工作變動的靈活性,並提高了政府政策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首先,DHS建議將長久以來實行的AC21和ACWIA中的變通性法則加入到移民法中,以確保各項法案和政策之間的一致性和規範性。這意味著AC21和ACWIA的相關規定,條文和政策被融入移民法,使得原本零散的法律法規,內部法則和規定統一起來,增加了透明度和可預測性。

其次,DHS建議修改現有的職業移民和部分非移民簽證的相關規定,為外籍員工提供穩定性和靈活性。具體的修改意見如下:

第一:根據目前的移民法,在勞工證labor certification無效,雇主解體,外籍雇員死亡,雇主撤銷申請,雇主生意關閉的情況下,I-140是自動撤銷的。所以,新提案建議修改I-140的自動撤銷,提出EB-1, EB-2和EB-3類別的職業移民申請人,I-140申請獲批180天後,移民局就不能撤銷已經批準的I-140申請,除非該申請被認定欺詐,虛報材料,勞工證無效或移民局內部錯誤。隻要移民申請獲得批準超過180天,而且沒有因為欺詐,虛報材料,勞工證無效或移民局內部錯誤而撤銷,那麽受益人更換工作之後,隻需要重新遞交一份新的I-140申請,之前的優先日仍然有效,不必重新參加排期。在新的提案下,就算原雇主生意關閉,外籍員工仍然可以依據新的I-140遞交I-485調整身份,從而順利拿到綠卡。

同時,新提案建議提交I-485申請時,申請人提交一份新的補充表格來確認外籍雇員遞交I-485調整身份時,雇主提供的永久的工作機會仍然存在。如果外籍雇員在I-485 Pending超過180天後轉換工作,除了新的補充表格外,還需要提供一些額外材料: (1) 申請人和雇主簽署的證明新工作性質和職位要求的信函;(2)解釋新工作與之前的工作是相同或相似的;(3)移民局出具的I-485收據。

第二:新提案對如何認定外籍雇員為非營利性研究機構工作作出了說明。非營利性研究機構為外籍雇員申請H1B是不受每年的名額限製的,但是移民法上對“非營利”機構有著嚴格的定義。滿足不受名額限製的“非營利機構”包括高等教育機構或者相關的非營利機構,非營利研究機構,以及政府研究機構。受益人必須被上述機構雇傭或是在上述機構工作。新的提案對如果定義“工作“做出了說明,降低了目前要求受益人身在研究機構(located physically)並且從事的工作直接而且主要(directly and predominantly)是為了進一步的提高上述機構的研究目標的嚴格要求,而隻要求受益人的大部分時間majority of the workers’ duties)是為上述機構工作並且工作的目的是直接而且主要促進機構的發展,完成研究目標的。

如果在高等教育機構或者相關的非營利機構工作的受益人被受名額限製的其他公司或機構雇傭,那麽受益人轉換工作時必須計算到當年的H-1B額度裏。換句話說,如果當年的H-1B額度沒有用完,根據變通性法則,外籍雇員可以將雇傭關係從不受H-1B年度名額限製的雇主轉到受H-1B年度名額限製的新雇主,但是,如果本財年H-1B名額已經用完,那麽外籍雇員仍需要參加抽簽,而且不能使用變通性法則直接轉換雇主,需要等到新的H1-B批準以後才可以為新雇主工作。新提案建議這條規定也要包含非營利性機構和政府研究機構

第三:允許部分非移民簽證持有人,比如E, H1B, L-1, TN等簽證類型的持有人在他們的雇傭關係結束之後有最多60天的“寬限期”。“寬限期”隻可以使用一次,並且處於寬限期的外籍雇員是不可以工作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提案中,雖然移民局提供了寬限期,但明確表示寬限期不一定是60天,而有可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縮短或減少。

同時,提案還建議將H1-B可以提前10天進入美國的規定延伸到E-1, E-2, E-3, L-1 和TN這些非移民簽證。根據新提案,L-1的受益人可以在L-1有效期前10天進入美國境內,並在有效期結束之後10天內離開美國

需要注意的是,處於寬限期期間的外籍員工雖然可以合法停留在美國,但是沒有工作許可,寬限期期間是不允許工作的。上述寬限期對非移民簽證的附屬簽證同樣適用。

第四:  國土安全部建議部分非移民簽證的持有人在不可抗拒(compelling circumstances)的情況下,可以在限定時期內申請工作許可。可以申請工作許可的受益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 在美國境內的E-3, H-1B, H-1B1, L-1,or O-1 簽證的持有人

2. 是EB-1, EB-2和EB-3移民申請的受益人

3. 沒有移民簽證名額可用

4. 受益人可以向移民局證明確實有不可抗拒的情況

在提案中,DHS並沒有定義”不可抗拒的情況“, 但是提供了四種會被考慮成不可抗拒的情況的情形:

1. 重大疾病要搬到其他地方治療

2. 雇主有不法或不誠信行為導致雇傭關係糾紛,必須提供起訴狀而且證明受益人已經采取應對措施

3. 受益人不獲的工作許可會對其自身或家庭成員造成重大傷害

4. 受益人不獲的工作許可會對雇主造成重大項目或經濟損失,比如已經用完6年的H1B雇員是公司關鍵項目的負責人

如果受益人的工作許可獲得批準,那麽其家屬也可以獲得工作許可,但是期限不能超過主申請的EAD有效期。

第五:H1B 職業執照申請:對部分需要執照的職業而言,雇主幫外籍雇員申請H1-B的時候往往需要證明受益人已經獲得了相關執照。但是有些州批準執照前要求受益人提供社會安全號,新的提案將如果執照申請已經提交,而相關政府部門因為受益人社會安全號的問題還沒有批準的情況下,給予一年的H1-B的相關規定列入移民法。提案還建議在州法律允許沒有執照的外籍雇員在有執照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和指導下工作的情況下,申請這樣的職位的H1-B是不需要提供執照的。

最後,為了增加外籍雇員工作的穩定性和確定性,提案還提出一係列對工作許可的建議:

EAD自動延期 – 如果滿足以下條件,EAD可以自動延期長達180天: (1)I-765延期已經遞交,而且是基於與上次批準的EAD相同的類別(臨時保護條例受益人除外);(2)延期申請在現有EAD過期之前遞交; (3)EAD申請人獲得工作許可的資格在EAD到期時仍然有效而且對申請人的資格的審查不是延期申請的先決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H-4和其他非移民簽證的附屬簽證不適用180天EAD自動延期的規定。提案還建議取消目前EAD90天審理時間的限製和臨時EAD。雖然建議取消,但是DHS表示在具體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還是會考慮90天審理時間並加速審理接近90天的案件。

總的來說,這份新提案提出了很多建設性的改革,對廣大的職業移民大軍和工作許可申請人來說是好事,但是提案中的規定還是相對保守,很多條款都設有限製性規定,應該是基於多方麵的考慮。雖然沒有完全允許I-140批準後的外籍雇員申請工作許可,但是這份提案已經比目前的職業移民規定邁進了一大步,可以說是可圈可點。

DHS於12月30日在聯邦政府各部門文件公布的“聯邦登記”(Federal Register)網站上發表了新提案,並於31日正式公布。新提案公布後有60天的公示期接受各方建議,所以在2016年2月29日之前DHS會收集各方意見,進行修改,然後將提案遞交眾議兩院投票,如果獲得通過,總統簽署後,該提案就會成為正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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