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245(i) 條款:非法移民的補救機會

柯林頓總統於2000年12月21日簽署的“合法移民及家庭公平法案” 包括一項 重要的內容﹐就是245(i)條款的部分恢復。245(i)條款允許非法入境者﹐未在美國 保持合法身份者﹐或者違反了其它移民法的人們﹐可以以親屬或勞工移民的方式﹐在美國調整身份。沒有245(i) 條款﹐那些非法入境者﹐或因其它原因而失去合法 身份的人們﹐即使是合格的綠卡申請人或者受益人﹐也不能在美國調整身份﹐而 必須回原居住國的美國領事館進行麵談。 

245(i)條款最初產生於1994年﹐於1998年1月14日失效。“合法移民及家庭公平法案” 使245(i) 條款恢復生效。但按照新法案﹐245(i) 條款的有 效期隻到2001年 4月30日﹐所以稱為部分恢復。雖然是部分恢復﹐新法案仍為在美非法居留者提供了一個新的補救機會﹐從而使他們可以用罰款的方式留在美國境內調整為永久居民身份﹐而不必回到原居住國去麵談。 

在與一些客戶的交談中﹐我們發現有些朋友對於245(i) 條款的內容有一些 不正確的理解。他們誤以為這項新的法案相當與給非法居留者一個大赦﹐隻要提出申請﹐並交納一定的費用便可取得綠卡。其實﹐245(i) 條款的關鍵不是當事人是否可以調整身份申請綠卡﹐而是可以在“何處” 調整身份申請綠卡。245(i) 條款的先決條件是申請人必須有職業移民或親屬移民的條件﹐即必須有一個僱主或親屬為申請人提出勞工應聘或移民申請。同時﹐245(i) 條款並不能作為免於遞解出境的理由﹐也不賦予申請人移民局的工作許可。新法案對享用245(i) 條款有以下幾項要 求﹕ 

申請人必須有一個雇主或親屬在今年4月30日之前為其提供勞工應聘或移民申請。要注意遞交的申請案要有事實和法律的根據,否則就不能享受 245(i) 條款的優惠。

申請人必須提供證明材料以證實其在新法案生效之日﹐既2000年12月21日,已身在美國境內。相關的證明材料可以是有美國住址的銀行戶頭,美國駕照,電費單,信件及本人或親朋的保證書等。

在遞交調整身份的申請(I-485)時,申請人要交納一千美元的罰款以獲得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的機會。 

時間短暫,希望那些想利用新恢複的245(i) 條款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的朋友們,在合格的移民律師的幫助下,盡早向勞工局或移民局遞上完善的申請,以免 坐失良機。

 

 

 

  目前,很多移民都在翹首以待新的“大赦”條款的出台,但是實際上他們中相當一部分人是無須等待新的大赦的,依據現有的245(i)條款的保護,他們就已經 可以合法調整身份了。眾所周知,移民法中的245(i)條款對於非法移民而言是一個類似於“大赦”的條款,它可以幫助符合條件的非法移民留在美國合法轉換 身份, 免於承擔離境申請移民的風險。因為根據美國法律規定,在美國非法居留一年以上,離境之後十年之內不得返美,所以大多數非法移民寧願以尷尬的身份留在美國, 也不願冒離境之後十年之內不得返美的風險。有了245(i)條款的保護,他們就可以免除這種風險,合法的留在美國調整身份。但是在我多年的移民律師實踐中 卻發現,相當多的非法移民對於自己已經可以受到該條款的保護的事實並不知情,而苦苦寄希望於政府將來的大赦。那麽接下來我將通過一些案例來說明這些當事人 其實都是可以受到245(i)保護的。

         案例一
         李女士,96年非法入境來美,於1998年與持有綠卡的丈夫結婚,並提交了移民簽證申請。2002年因感情不和與其先生離婚,後有雇主願意為其申請勞工證。
        
         案例二
         王先生,1992年非法來美,1999年被某中餐館有意向雇傭為廚師,並提交了移民簽證申請,未獲批準。2004年與持有綠卡的太太結婚,想再次提交移民簽證申請。

         案例三
         張小姐,現年21歲,98年與其父親非法入境美國,2000年其父與美國公民結婚並同時遞交了I-130申請。2003年,張小姐找到了工作,並且雇主願意為其申請勞工紙,那麽她可否受到245(i)的保護呢?

        依據245(i)條款及其備忘錄的規定,以上三類情況都是可以留在美國合法轉換身份的。首先第一個案例中,李女士一旦重新提交移民簽證申請,是可以受 到245(i)條款的保護的,因為李女士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提交過移民申請,雖然後來其與前夫離異,但是依據245(i)備忘錄的規定,隻要李女 士的婚姻關係在2001年之前就已經存在,即使後來關係發生變化,她仍然有資格得到245(i)的保護,獨立的申請調整身份。在上期的法律信箱中我已作過 詳細的說明。第二個案例,王先生雖然是非法入境來美,但是他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基於雇傭關係提交過移民簽證申請,並且2000年12月21日其人 在美國,因此他後來與太太結婚想再次申請綠卡,是可以受到245(i)的保護的,因為245(i)條款對基於婚姻關係與雇傭關係的移民簽證申請同樣適用。 第三個案例中,張小姐亦是可以受到245(i)的保護的。因為根據245(i)備忘錄的相關規定,就主申請人的配偶或子女而言,如果配偶或子女關係在 2001年4月30日以前成立,即使配偶和子女與主申請人之間的這種關係已經不存在了,其配偶和子女仍然受到245(i)條款的保護。正是基於這一條,張 小姐在申請提交I-140的時候就可以提出其父親曾於2001年4月30日以前提交過綠卡申請,那麽作為女兒的張小姐就自動受到245(i)的保護,可以 留在美國合法調整身份了。

        綜上所述,其實245(i)條款所保護的非法移民的範圍是相當廣的,而且他們中的大多數隻要現在有適當的申請綠卡理由,那麽他們立刻就可以受到245(i)的保護,留在美國合法調整身份,而無須等待新的大赦。

本文章隻用作背景知識的了解, 請勿套用您的或任何其他人的情況當成法律意見。

 

 

 

所有跟帖: 

搬兒,你得感謝老克嗬,讓你變成Eb1了 -rreegg0- 給 rreegg0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9/03/2015 postreply 00:41:39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