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綠卡主申請人。大約10年前丈夫辦了加拿大移民(我沒有辦)。2006年1月丈夫離開美國到加拿大, 離開的時候他的身份是F2。當時他是開車進入加拿大,護照上沒有離開美國和進入加拿大的記錄。
除了2008年2月來過一次美國,丈夫一直呆在加拿大。2008年他來美的時候,我的身份是F1 under OPT。入美國境的時候他出示了我的 employment offer letter 和他以前的 F2 approval notice。他是開車進入和離開美國。護照上沒有他離開美國記錄。2011年 5 月 丈夫那到加拿大公民的身份。
2013年6月丈夫申請了H4簽證進入美國,來美團聚。2015年9月他的H4身份延長了3年。
最近在準備I-485材料的時候,發現他一直保留了當初 F2 approval notice上麵的 I-94 。 2006和2008年開車離境去加拿大的時候, 沒有把I-94 交給美國海關。
請問老師,如果丈夫一直保留了舊的F2 approval notice上麵的I-94,申請I-485的時候會有問題嗎?因為他2006和2008年離境的時候,護照上都沒有記錄,會不會被移民局認為一直是在美國並且曾經out-of-status?我們現在應該怎麽做?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