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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www.EB-1.Org

昨天一個EB-1A客戶微信反複在問,說國內唯一一家主要做美國傑出人材的移民公司給出的十條標準同我講的不一樣。他們沒有第八條“高工資或高收入",而換成了 “公益: 參加任何慈善或公益活動的記錄,獎章,收據,影像資料 ”還用紅字突出這條,並標注“必需”。 那家公司對外宣稱做了四十年美國傑出移民業務,而我所知道的是,EB1傑出人才移民類別1990年才經過美國國會立法而後實施。在得到我否定的答案後,客戶不甘心,因為他做了大量公益活動,非常希望我把這條加進他的材料裏,就給那家公司打電話,得到的回複是:“高收入那條中國人很難達到,就自己換成公益這項,覺得美國人喜歡看到別人做公益,列上自己從事的公益活動容易批”。這裏對方至少犯了兩個錯誤, 第一具備非凡專業才能的傑出人才高工資後高收入不是同國外收入相比,而是同本國業內同行相比,哪怕同行每個月都隻掙500美元,而你掙到800美元,就是顯著比別人高,就符合“高工資或高收入的標準"。第二個錯誤更為嚴重,是從根本上就沒有了解EB1移民類別的核心:EB1的傑出人才移民類別,對於申請人最核心的要求是具備非凡專業能力,擁有高水平的專業知識。是否做公益,或者說申請人性格上一些東西,比如勤奮、專研、上進、團隊精神等等,這些都於專業能力和知識沒有絲毫關係,在申請信或推薦信中提到這些優點,又有什麽用呢?


美國移民局針對EB-1A 給出的“十個條件”很重要,但隻是最基礎的層麵。一方麵移民局聲明:如果不符合申請人的職業或實際情況,可以提交 “類似證據”(可以參考www.EB-1.org 十大條件分析欄目中有關類似證據文章);另一方麵移民局也強調僅僅是達到10條規定標準或提供類似證據,也並不意味著就滿足EB-1A非凡專業能力移民類別的要求。任何提交的證據應清晰展現能夠證明申請人擁有EB-1A傑出人才移民類比所要求的超凡專業能力和高水平專業知識。同裏,對於EB-1B傑出教授/研究員來說,最終要證明的不是滿足六個規定條件中的兩類,而是國際認可的"傑出地位"; Eb-1C最終要證明的也不是滿足六個規定條件中的三類,而是在領域內顯著高於別人。


 

EB-1A移民類別申請和審批的基本邏輯是: 通過聲辯和證明滿足列舉的“十個條件”或“類似證據"和提交其他支持材料,來證明申請人 1、持續獲得國內範圍或國際聲譽;2、已經獲得業內廣泛認可、3、已經上升到其專業領域內一小部分的頂尖層麵 4、獲得綠卡來美國後會繼續從事本專業領域工作 5、持續利益美國;通過證明可以達到前麵的五項,進而證明申請人是具備超凡專業能力和高水平專業知識的傑出人才。 




從移民局審批角度來講,移民局官員也是根據兩步審核法來審理提交的每個EB1申請案:第一步首先找出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滿足十條規定標準中的哪些條。如果申請人成功證明滿足獲得一次性成就(有一個國際認可的大獎)或至少滿足規定標準中的三條,移民局官員就會進入到第二步,將所有提交的證據放在一起綜合評估作出最終優點判定:移民官根據優勢證據法則,決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是否能夠證明持續獲得國內範圍和國際上的讚譽,所取得的成就是否得到專業領域內的廣泛認可,是否受益人已經上升到領域內一小部分頂層的傑出人才,來美後是否從事相同工作,是否能給美國帶來利益。


請注意:即使你證明了你是傑出人才,還是不夠,你還要承諾如果拿到綠卡來美國,你要繼續從事你現在的專業工作,能夠持久給美國帶來利益。許多人在申請材料中,都忽視了關於這點的聲明和證據


所以說十大條件隻是基礎和客觀證據,即使你滿足了其中的三條,如果得不到後麵主觀的判斷結論,你的申請案也不會獲批。而以上所有的舉證法律責任都在申請人一方,當一個外國申請者申請移民利益時,就要承擔相應證明符合條件的責任。因此,申請人必須證明符合獲得該移民利益的要求,而最終的EB1核心要求是-具備非凡專業才能的人給美國帶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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