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是公民,給母親申請綠卡,已經一年多了,還沒有批下來。
中間移民局有來信要求補件,主要是要證明受益人的身份,以及她與申請人的母女關係。作為回應,我朋友補充了兩人的出生公證書,以及中國戶口本的複印件。我朋友說沒有或者是找不到她自己的出生證,所以當時隻能辦出生公證書。而且因為我朋友在中國的時候,戶口已經從父母的戶口本出去很久了,所以她跟母親的戶口本是分開的,而且各自的戶口本上麵沒有另一方的名字。
今天她收到移民局的信(從三藩市寄出),NOTICE OF INTENT TO DENY,原因是提交的文件不足以證明母女關係。
現在我朋友緊急求救,要怎麽樣去繼續這個申請呢?是不是證明了母女關係就可以了?要知道用什麽文件或方法去證明這個母女關係呢?
有朋友說可以要求辦DNA檢測來證明母女關係,這個可行嗎?整個過程怎麽做?移民局接受嗎?
跪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