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情況:
我們在2011年底之前一直在美國. 2011年12月我隨老公外派到日本一年做項目(有公司assignment letter). 我申請了返美證. 2012年11月底我們項目變化我們提前返回美國. 這一年期間老公的工資美國這邊發. 我們還繼續保留了美國的駕照, 信用卡和銀行賬戶. 但是走的時候我們的房子賣了. 因為沒有房子了,所以我的美國住址即郵件地址都用的是一朋友家.
回美國沒多久我們的孩子出世了,寶寶剛出月子, 老公又收到公司派遣要到歐洲做項目一年半(老公還是屬於美國公司的員工, 工資也是美國這邊發, 隻是短期外派). 寶寶現在4個月, 我一人在這邊照顧比較困難, 所以決定我和寶寶都過去. 正好5月時候我申請公民, 於是兩個活動同時進行中: 一個是搬家到德國, 一個是等待公民麵試. 6月底老公因為工作需要先過去了, 我和寶寶在這邊等把剩下的事情處理晚, 等公民麵試完畢就過去. 7月中, 收到麵試通知 (麵試安排在8月中). 7月底我們現在租的房子到期, 我現在租了個臨時的地方住兩個半星期等麵試完畢就走.
另, 2012年我們在日本期間,我們在美國這邊買了塊兒地修建custom home, 現在房子還沒建好, 估計今年年底交工. 然後等著我們回來可以直接入住.
我查了一下我的情況可以滿足申請公民的要求. 隻是需要證明我2012年超過6個月(但小於1年)的overseas trip 不是permanent, 而是還是tie to US的. 這些證明我也基本都有.
但是我頭大在麵試時候該怎麽回答以下幾個問題:
1. 填寫申請表時, 因為考慮到我們即將搬家, 所以用的朋友家的地址收郵件. 所以home address是我們原先租的房子的地址, mailing address是朋友家的地址. 所以我覺得officer肯定會問我這個問題. 我老實說我們正在搬家去德國的話, 會對我的申請有影響嗎?
-No.
會不會覺得我去那麽長時間沒有intention to stay in US?
-Irrelevant.
我倒是有老公公司給他的overseas assignment letter.
2. Officer肯定也會問我還住在我的home address. 我應該怎麽回答呢? 說我住在interim living嗎?
-Tell the truth.
3. 按照USCIS規定, 我這兩天應該要AR 11 Change of Address....問題是,我應該填哪個地址呢?
-If you will move to Europe (leave US), you don't need to file AR-11.
我們的房子還沒建好, 寫那個地址的話移民局有什麽信發過來的話我們肯定收不到. 又寫朋友家的地址麽可是我們又不physically住那裏...
4. 2011年我去日本之前跟移民局更新的我的住址, 用的是我朋友家的地址, driving license也用的這個地址...移民官會不會對我居住在海外卻用朋友家的地址做為美國住址有問題?
-Doesn't matter.
5. 對於這個正在進行中的歐洲之行,我需不需要主動提?
-Not ne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