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8老師。
由於妻子這回簽證慘遭取消,所以,現在開始申請中的萬事都加倍小心了。現在還有一個細節想請教一下8老師:
我妻去年在加拿大申請10年往返B-1的時候,為了更好地證明她會返加從而更利於申請到簽證,她隱瞞或偽編了一些信息:
1) 她當時在工作雇主欄填了個朋友的公司,她實際上是沒有正職的,這屬偽編工作經曆。。
那麽現在在I-130申請時(both form I-130 and g-325A), 如果她按真實地情況填None,會不會被查到與當時申請B-1信息不一致造成撒謊惡果?是否應該將錯就錯,繼續在那段經曆中寫當時申請B-1時寫的,從而一謊到底,至少保持前後一致性? 在此問題上應當如何取舍?
2)她當時隱瞞了婚姻狀態,填的是未婚。而實際上當時我們剛在中國國內領了結婚證20餘天。
對於婚姻這個問題,這回辦I-130當然會照實填寫。隻是,移民官會不會調出她去年申請B-1時的資料,前後對比,看出不一致,會是什麽後果?如果真的發生,我們有無辦法應對補救?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