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謝謝你的答複。
但是我突然想到個問題。根據uscis的記錄,它是需要雇主從PD開始,一直到綠卡申請都保持和具有能力支付perm的工資。
我的PD是2013年1月,按道理它是需要看從2013年到後麵的公司情況;但是很明顯,公司沒有任何2013 tax return,所以公司的律師所說的,隻要2012 tax return就可以。
請問8老師,這個2012的tax return是否可以證明,從我的PD開始,即2013年以後公司的ability to pay?因為從字麵上解釋,一點都不make sense。
謝謝,解答我的疑惑
突然想到的另一個問題,我的PERM優先日期是2013.1;2012 tax return 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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